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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发展弥补了人类认知能力的不足,法庭科学的产生根源于此。对科学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所产生的科学证据进行审查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共同要求,DNA鉴定意见作为典型的科学证据对其审查是应有之义。然而,DNA证据的“科学”属性使对其审查陷入困境,审查流于形式、实质质证难均是鲜明体现,而从学理与实践不同层面予以分析则可开辟新路径,这对于改变庭审质证虚化及公、检、法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状态,体现庭审中心主义均具有重要意义。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约三万字:第一部分是DNA信息的成证基础及其属性分析。当前刑事司法活动中,传统痕迹、物证所起的作用逐渐减小,DNA证据的应用愈加广泛,DNA证据甚至被称为“法庭科学有史以来最大的进步”,而这与DNA信息本身的特质紧密相关。DNA信息具有遗传定律基础上的稳定性、基于概率计算下的特定性以及强大的人身依附性,是对犯罪嫌疑人同一认定的关键所在。分析DNA信息的证据属性,可从两个层面进行。其一,从证据资料角度看,DNA信息属于物证范畴;其二,从证据方法角度看,DNA信息属于鉴定意见。物证与鉴定意见的不同特质进而又影响DNA证据的审查侧重。第二部分是刑事诉讼中DNA鉴定意见的应用及审查、判断的困境。DNA鉴定意见的应用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对于打击犯罪、保障无辜以及犯罪预防中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其作为证据的一种对其审查判断不仅是法定要求更是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保障。然而,反观司法实践,法律职业共同体专门知识的缺乏,鉴定人出庭率低以及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均使审查对其审查判断陷入困境。第三部分是刑事诉讼学理基础上DNA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判断。学理基础上对DNA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以考察两大法系对科学证据的采纳为起点。英美法系对科学证据的采纳基于一系列复杂多样的证据规则,来不断强化法官“看门人”的义务;基于不同的庭审构造及历史渊源,大陆法系在分析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基础上以“自由心证”的方式审查科学证据。考虑我国传统司法文化及庭审构造,科学证据的审查更多借鉴大陆法系的做法,审查DNA证据应从其相关性、可靠性及合法性展开。第四部分是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DNA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判断。基于刑事诉讼中各阶段权力主体的侧重有所不同,对DNA证据可采取分阶段审查模式。侦查阶段DNA鉴定意见的成证审查,侦查是为了查明事实,锁定犯罪嫌疑人,故应注重“事实审”,具体包括现场生物检材的有效采集、DNA证据保管链的完整及DNA检验的质量控制;起诉环节对DNA鉴定意见书面审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应审查侦查环节中是否存在疏漏,通过“书面审”进行DNA证据检验前的鉴真、DNA证据鉴定环节的审查以及DNA鉴定文书的审查;审判阶段对DNA鉴定意见的实证审查,审判阶段是证据审查的核心阶段,应实现“实质审”,具体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专门知识的加强、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对抗”制度的完善以及理性认识DNA鉴定意见下的正确应用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