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再审程序作为法律救济特殊程序的司法实践表明,其已成为社会正义不可或缺的最后一道防线。再审制度的功能之一是纠正裁判瑕疵,并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实质就是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它不是每一案件必经的司法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伴随着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各种利益沖突,各种社会矛盾不断积累,民事再审案件不断攀升,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再审制度已不能满足对瑕疵生效裁判进行特殊救济的需要,再审问题所带来的各种矛盾日益突出,针对此现状,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主要为化解实践中非常突出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本文也试图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探讨及国外民事再审制度的比较研究,构建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市场经济下的现代司法理念的民事再审程序。全文共分四部分加以论述:第一部分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概述,首先,对民事再审程序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概念辨析,通过对二者之间差异性分析,笔者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6章标题是“审判监督程序”,不恰当的突出了审判监督程序的地位,应当将这一特别救济程序称为民事再审程序。其次,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进行阐述,作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错误而专门设置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功能:纠错功能、救济功能和监督与保障功能。最后,分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特点。通过对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功能、特点的探讨,以期得到共同认同。第二部分为国外民事再审程序比较研究,笔者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具有瑕疵之终局判决之救济制度,通过分别对两大法系国家的典型救济制度的阐述,总结两大法系救济制度的共同特点,并对其进行比较评析,其对完善和构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及其反思。首先,笔者阐述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新《民事诉讼法》主要对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笔者从当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的角度分别介绍及评价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次,对我国民事现行再审程序存在问题进行反思,认为在理论基础层面上,存在再审的功能定位不准确的问题;在具体制度层面上,存在再审事由有待进一步细化,可操作性有待增加的问题。并对这两个层面的反思进行展开阐述。第四部分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笔者分别从再审程序功能重设和以诉权理论构建再审程序的角度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理论进行重构。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再审之诉和人民检察院基于有限抗诉权引起再审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