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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经济发展已经迈向知识型经济模式,同时在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趋强化的趋势下,中国也清醒的意识到知识型经济发展的核心是知识产权。而确保经济稳步发展的前提则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至今为止,法院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还是优先采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或“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而多数情况下因证据不足无法采用上述方法时有发生导致在实际诉讼审判中“法定赔偿”成为了最为常用来的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法定赔偿”的结果,往往无法满足任何一方的诉讼意愿给知识产权诉讼审判的公正性,公立性威严带来了负面影响。而在对判定所谓的“法定赔偿”标准,或者侵权行为的性质的判定时,是否可以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笔者在下文中所要进行讨论的。笔者认为,惩罚赔偿制度的引进是势在必得的趋势。本文在中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对故意、恶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能否采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探讨。本文首先通过比较法对德国、美国、韩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予以介绍,然后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法院诉讼中及行政处罚中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分析,以上海部分法院从1996年至2008年间相关知识产权侵害损害赔偿审判案件总共361份诉讼判决书进行数据检索对对原告请求赔偿额标准比较、判决赔偿额标准进行比较、审级诉讼结果标准进行比较,同时按照知识产权领域的分类以专利、商标、著作和反不正当竞争进行领域性结果分析。以实际调查数据具体就侵权人损害赔偿额与实际判决损害赔偿额之间的差异以及判决损害赔偿额、侵权人承担的诉讼费比例等进行了研究。得出中国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可适当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结论,并对该制度的应用范围、适用条件、数额确定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