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德性与创造——幸福追求的三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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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是幸福?怎样的生活才是幸福的?人们到底应该怎样理解和把握幸福?这是每个人在自己的现实生活和人生旅途中都会经常碰到但却难以解答的重要现实问题,也是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和伦理学家都十分关注并不断探究的重要理论课题。不言而喻,人们对此问题的回答往往各不相同。不同时代的思想家对此问题的理解和解释也常常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甚至是观点对立、争论不休。这就使得对幸福的理解和把握,成为伦理学、价值论和人生哲学等多学科都在关注和研究但却无法取得共识的理论难题。本文试图从道德境界视角对此问题做一探讨,并分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自己的论述。  第一部分,主要是提出了探讨幸福的方法原则。认为: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幸福,必须确立合理的思维方式和方法原则。正确理解与合理界定幸福概念,坚持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坚持价值与事实相统一的伦理学方法,奉行中庸之道的思想原则,是正确理解与合理解决幸福问题的方法论前提。  第二部分,主要是确立了理解幸福的哲学基础。认为:幸福是并且只能是人的幸福。正确的幸福观只能建立在合理的人性论基础之上。以马克思的相关论述为依据,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和把握人的生命本性,即:人的自在(生命)本性、人的社会(生命)本性和人的自为(生命)本性。与此相适应,人也有三重生命价值追求,即:对应自然生命本性的物的价值追求、对应社会生命本性的交往价值追求,对应自为生命本性的人的价值的追求。这三重生命本性和三重生命价值追求是由人的不同需要所产生的,它们正是人们追求和理解幸福的人性前提。  第三部分,主要是探讨了追求幸福的三种境界。人们追求的幸福生活,既是一种生活状态,也是一种心理体验。幸福作为一种价值系统,不仅依赖于人的价值追求,而且它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结构层次。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幸福是一种满足生活需要的快乐体验;幸福是一种促进社会和谐的德性行为;幸福是一种人的自我实现的创造境界。这是人的幸福生活的三个主要方面内涵,同时也是人的幸福追求的三重道德境界。就幸福系统而言,快乐是幸福的前提和基础,德性是幸福的途径和条件,创造是幸福的实质与核心。最高意义上的幸福是创造,快乐和德性作为幸福的两个层次和不同境界,只有在创造意义上才能获得其道德价值和伦理意义。在此意义上,作为幸福的快乐,本质上是一种创造所带来的欢乐;而作为幸福的德性,则实质上是一种促进创造的德性。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实现幸福的道德原则。这就是:幸福要靠劳动来创造,这是获得幸福的基本途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是在处理人与人关系方面获得幸福的基本原则;不断完善自我人格,是获得幸福的主体条件;追求人之为人的生活,是获得幸福的根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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