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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院2013年11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解决了多年来审理独立保函纠纷中出现的法律空白问题,这部征求意见稿对独立保函的认定及其适用等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然而正因该司法解释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我们亟须在定稿之前结合我国现实存在的问题对这部意见稿作深入检讨,对其完善提出一些宝贵的可行建议。其中对于独立保函欺诈问题的规定因其作为保函独立性的例外而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点。在独立保函的独立性特征下,独立保函在产生后就独立于基础合同,不因当事人违约或基础合同无效而受到影响。独立保函的独立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函的独立性使受益人在向独立保证人索款时能抵御保证人的抗辩,从而让独立保函的担保效果顺利高效地实现。而另一方面,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又为受益人欺诈索款等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便利。有些不法受益人和保函申请人之间根本未进行真实的交易,却伪造了一系列单据,这样也引发了独立保函的欺诈性索赔。因此,独立保函的独立性虽然在各国得到了最大限度上的肯定,却又在面临受益人的欺诈性索款时被采取止付令,所以,独立保函欺诈例外问题受到了各国法学界研究的关注。独立保函欺诈例外原则是在肯定独立保函独立性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欺诈的情况下,不予支付保函项下的钱款,法院亦可颁发禁令。为了更好地维护国际间的商事交往,规制独立保函的适用,各国从立法层面设置适用例外制度对保障独立保函适用的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先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独立保函法律纠纷主要依靠国际惯例,我国最高院发布的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正是为了应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因审判依据不明确所引发的法官见解不一等诸多问题。而该意见稿在引起学术界积极反响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全文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独立保函欺诈案例中的性质认定、法律适用、欺诈行为认定方式等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和整理,我国法院虽然将独立保函欺诈认定为侵权纠纷案件,然而在进行法律适用时有不同审判理念及做法,各个法院对于如何认定保函欺诈行为也仅仅采用适当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的方式,对于保函欺诈主观要件、基础合同审查限度没有统一要求,更多地要依靠法官自由裁量,面对这些实务上的局限,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十八、十九条仅解决了部分问题。面对这些局限,笔者从解决实证问题、完善司法解释的宗旨出发,在借鉴国外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践作了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要从实体上添加反担保函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定,完善对保函欺诈认定中的主、客观认定标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要从程序上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明标准提出要求,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全文从实证和立法的角度对独立保函欺诈作深入分析,期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为征求意见稿的完善提出可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