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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农抑商”是目前公认的中国古代的商业政策。但是,“抑商”并不是“禁商”,只要商业活动不是被禁止的,那么在活动中就必然存在者对于秩序的要求,无论这种秩序是源于自发还是强制。关于古代商事活动史料也明确无误的记载了这一点。 本文以对吴县纱缎业行规条约碑的实证分析为基础,从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两个层面来对于商事法律文化做粗略的描述。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由于古代的“重农抑商”的传统政策,仅从国家制定法的层面来描述制度性的内容的效果将会十分有限,实际的情况是,在民间存在着丰富的、各种各样的约束商事活动的规范。这些规范很多以碑刻的形式存在,因此,通过对吴县纱缎业行规条约碑以及其它文献资料的解读,就可以大致了解到古代商事习惯的具体状况。 第二、通过对吴县纱缎业行规条约碑的分析,从古代的商事政策分析、制定法中的商事法律分析、商人组织与习惯法、制定法与习惯法的关系四个方面,实现从法律制度层面对于中国古代商事法律文化的探讨。 第三、通过将商事习惯所反映的思想与相关的法律思想以及哲学思想相结合,可以勾勒出中国古代商事法律思想状况。例如,“义利之辨”的问题对于商事规则的影响,特别是孔、孟的义利观以及西汉贤良文学会议上所谓的“贵义贱利”思想以及在“重农抑商”的大背景下,各代关于重视商事活动的思想对商事行为的态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