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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的特点之一为高效、简洁,然而实践中却存在,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少、复议质量差以及在诉讼中税务机关败诉率高的缺陷,使得税务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得不到充分体现和实现。本分为四部分,第一章首先阐释了和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相关的几个概念,包括行政复议、救济、税务行政复议救济,概括了税务行政复议救济的三大特征,即以税务行政相对人不服为前提;税务行政复议救济是以税务争议为客体;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不仅对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其次介绍了税务行政复议的功能,其中包括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功能;税务机关自我监督的功能;减少行政诉讼的诉累。最后阐述了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的法理堆础,程序正义理论、权力保障理论、税务机关与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力(利)义务平衡理论。第二章评述了国外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以及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在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中无纳税义务前置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为独立的专门机构,具有专业的税务行政复议官员,因其机构设置的公正,在税务行政机关内部使得很多税务纠纷被先行解决。这种救济理念保证了税法的严肃性,又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热情。第三章分析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不独立,该机构是税务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自查和纠正制度,程序缺乏独立性,因此他的公正性难以使人相信;另一方面是税务行政复议程序不规范,书面审查流于形式,取代非书面审查,设定管辖使纳税人成本增加;设置双重税务复议前置不合理,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设定纳税义务前置和诉讼复议前置,有可能剥夺纳税人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也不符合便民原则。第四章对完善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提出几点建议。建立专门的税务行政复议救济机关;重新划定纳税义务前置的范围;完善税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