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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企改制以来,劳资力量失衡问题在我国劳动力市场日益突出。为有效保护雇员的利益,平衡劳资关系,我国相继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但雇员利益保护不足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究其根本原因是上述立法局限于从政府-个人的角度来寻求解决途径,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劳资关系的特殊性,忽略了“劳工三权”保护的重要性,忽视了通过增强雇员的集体力量来解决劳资争议这一途径。其中一个最集中的表现为我国未专门进行集体劳动关系立法,既包括未全面确立“劳工三权”的概念及其内容,也包括未对劳工三权的保护措施——雇主不当劳动行为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继而导致现实中“劳工三权”屡屡落空,大大制约了传统救济措施的效果。不当劳动行为立法将能够有效规制侵害“劳工三权”的行为,促进劳资力量平衡,保护劳动者权益,最终推动劳资关系秩序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雇主不当劳动行为中雇主的涵义应作出扩大解释。此外,雇主不当劳动行为是一种涉及集体劳动关系领域的特殊侵权行为,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因此不当劳动行为立法具有不可替代性。再者,在法律属性上,雇主不当劳动行为立法具有社会法属性,是国家公权力是在尊重劳资双方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通过二次立法介入劳资关系以矫正失衡的劳资关系力量,打破了传统公私二分救济手段的局限性。最后,在雇主不当劳动行为的判定上,应该遵循一定的认定标准,包括主、客观构成要件事实以及针对各构成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我国劳动立法中关于“雇主”的范围以及差别待遇、拒绝集体谈判和控制、干涉工会等雇主不当劳动行为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包括雇主不当劳动行为主体范围狭窄、雇主不当劳动行为判定标准模糊、雇主不当劳动行为法律责任有限以及雇主不当劳动行为处理规则欠缺等。借鉴和对比美国和日本两个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规制雇主不当劳动行为上的立法和实务经验,主要围绕如下角度展开详细的对比分析,包括雇主不当劳动行为主体范围、雇主不当劳动行为判定标准、雇主不当劳动行为法律责任以及雇主不当劳动行为处理规则等,可以为完善我国雇主不当劳动行为立法提供方向指引。针对我国目前雇主不当劳动行为立法存在的问题,宜从雇主不当劳动行为主体范围、雇主不当劳动行为判定标准、雇主不当劳动行为法律责任、雇主不当劳动行为处理规则以及相应配套措施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雇主不当劳动行为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