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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遗产税开创于民国时期,自1912年北京政府财政顾问提出创办遗产税起,历经了一段又一段曲折的立法进程,经过二十八年的不断探索,南京国民政府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遗产税。南京国民政府遗产税的开征意义重大,是中国税收体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块里程碑。遗产税自1940年开征直至1949年全国解放,历时九年,从九年的总体征管效果来看,遗产税是失败的,因为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从而达到预期的开征效果。通过将近三十年的探索,遗产税的立法工作可谓是比较成熟与完备的,立法上并无多大纰漏可言,其失败的原因还是出在了征收管理上。由于民众传统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相应配套法律与制度不健全、缺乏协助配合机制以及征管机关自身内部问题严重等许多原因,遗产税在征管上暴露出了许多问题。比如,纳税人逃税现象普遍、征管机关力量薄弱、征管人员工作懈怠、遗产评估标准难以确定等问题。财政当局虽然意识到了其中绝大部分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但由于深受当时客观条件所限,很多难题都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依然存在。本文主要从纳税人意识、遗产调查与评估程序、征管机关自身三个不同角度出发,针对性地去研究遗产税在征管上所出现的问题。结合历史案例与征管数据分析各个问题的具体表现、究其问题形成的原因,以及研究当时管理者在法律规制层面所提出的相关解决办法与完善措施。从而更好地发挥出历史的借鉴作用,为当代遗产税的复征工作提供经验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