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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表决权实质上是类别股上所附着的类别权利之一,是类别股类别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表决权这一股东基本权利的类别化;与普通股股东每一股享有一个表决权不同,类别股表决权,是在普通股股东享有的表决权之基础上进行扩张或限制,或增加了新的权利的股东表决权,是对普通股“一股一投票权”的表决权分配方式的突破。基于股东平等原则、公司自治理念与公司契约理论的不断深化发展,鉴于传统公司法理论中股东同质化理论与股东本位理论在金融创新的冲击之下的突破;股权的经济性权利和控制权不等比例、多元化配置,公司及其股东可自由的对类别股表决权进行设置与选择,在理论上得以承认。目前,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公司法的同一性逐步增强,我国公司法应在借鉴国外类别股表决权制度优点的基础上,建立一整套符合我国国情、经济发展现状与证券市场运行情况的类别股表决权制度,以使其能充分有效的发挥积极作用。我国立法应当采取法定主义与公司章程自治相结合模式建构类别股表决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公司章程自治模式,在抽象性地列举几种常见的类别股表决权类型后,授权公司章程对股权或股份的表决权内容展开自治性安排;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类别股表决权的设置则应采用法定主义模式,授权其可设立的表决权类别股的法定范围,禁止通过公司章程自主创设法定类型以外的表决权类别股允许其在法定范围内发行两种以上的表决权类别股;对上市公司类别股表决权的立法引入采用更为严格的法定主义模式,允许其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在法定范围内发行一类表决权类别股,禁止其发行两种及两种以上表决权类别股,同时禁止公司章程自行设计其他表决权类别股。类别股表决权的引入,势必导致不同表决权的股东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因此公司法在引入类别股表决权时,应建立配套的程序性规则与相关的救济制度,以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冲突,维持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