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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集体所有土地依照法定的程序和事先补偿的原则强制性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的一种制度,其具有强制性、补偿性、公共目的性等特征。我国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存在较多缺陷,如立法指导思想的错位;立法原则没有贯彻民主化原则;立法价值没有体现立法价值的利益与正义的统一;在立法内容上存在分散、笼统,法律规定相互矛盾的现象,立法空白等。笔者认为: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不合理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其根源在于上述土地征收立法存在缺陷。为此,文章从立法角度,运用比较研究、价值分析、实证分析、文献综述方法,对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构建展开了研究:第一章:土地征收制度的内涵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意义。包括:土地征收概念及特征、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土地征收制度的概念;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对于社会稳定、限制征收权、防止征地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财产权和明确人权平等保护理念的意义。第二章:西方发达国家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状况及对我国的启示。文章从征地目的、征地补偿、征地程序三个方面考察了美国、法国、加拿大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西方国家的土地征收制度,分析并总结出这几个国家土地征收制度在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方面的特点,从而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第一,保护私权利的立法理念;第二,公开、公正、公平以及权利平衡的立法原则。第三章: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缺失。文章考察了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规定,并通过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对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相比,指出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以下缺陷:第一,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的错位,征收目的性的规定和补偿制度的设置是基于方便公权力主体行使权力,提高公权力行使效力,而不是基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第二,立法原则没有贯彻立法民主化原则;第三,立法价值没有体现立法价值的利益与正义的统一;第四,在立法内容上存在立法分散、笼统,法律规定相互矛盾的现象,立法空白等。第四章: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构建。文章基于上述土地征收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提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第一,打破现行的分散立法模式,由中央立法机关集中统一制定一部土地征收法;第二,树立以人为本的土地征收制度立法理念;第三,确立可持续发展、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比例原则等立法原则;第四,重构现行土地征收制度。首先,应该采用列举兼概括的立法模式来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并区分公共利益征地和非公共利益建设用地。其次,在补偿机制上,明确补偿原则、补偿主体和权利人、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方式。再次,在安置与保障机制上,确定留地安置、就业安置、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再及,在征地程序上,对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以下完善:在审批程序中增加对公共利益的合法性专项审查,建立征地审批前的公告和听证制度、补偿前的公告和协商制度,设立事前补偿程序,把司法救济引入土地征收纠纷中。最后,建立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指出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在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上的缺失,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构建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