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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人们对住房的需求大大促进了房屋租赁市场。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由于经济地位的差距,承租人不能与出租人地位相较,需要特殊的保护。基于此种立法目的,我国法律确立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意在遵循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达到物尽其用并减少利益冲突的目的。我国学者对于优先购买权已经有了不少的研究,并对其性质、行使条件以及对相应救济措施如何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其中不免产生一些争议。随着实践不断发展,实践中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产生的矛盾在进一步的升级深化与加剧。由此可见现有的理论研究对该制度中的具体理解和运用还是存在一定争议,通过阅读各国(地区)的立法发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确立。很多国家(地区)已经有了彰显自身特色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所以我们也有必要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进一步研究。完善该制度可推进制度实施可行性,在不侵害出租人利益的前提下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先买权是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上位概念,作为其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有利于使交易秩序实现稳定,有利于交易成本的简化以及效率提升。由于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规定还有着不完善之处,也缺乏相关司法解释对矛盾之处进行进一一步阐明,并没有完成系统化和全面化的建设。因此在实践中会出现各种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现象。本文基于此背景对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研究。本文的研究方法采用了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法。笔者查阅并搜集了许多资料,阅读《民法典》出台之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新规定,结合各个学者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完善建议进行思考与分析。并且通过研究德国、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借鉴和学习域外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例如域外的优先购买权登记公示制度、防止承租人权利滥用的具体举措等。这些对于我国有借鉴意义,笔者对此进行了简要介绍,并试图提出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笔者在写作本文的过程中也有一些创新和不足之处,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地下车位和房屋附属物是否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此为研究的空白。笔者试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设想,同时对优先购买权受侵害的情形进行细分,对不合理受阻以及行使目的落空分情况讨论出租人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不足之处在于由于国外文献的翻译版本存在差异,语言能力受限,对国外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介绍比较简略,不是很全面。且房屋附属物的优先购买权属于研究空白,对此参考文献并不丰富。全文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研究方法、研究结构等方面并对国内外的研究状况进行了论述。国内研究现状主要对于此制度的存废、性质存在争议。国外研究现状主要对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进行研究。第二部分,首先提出优先权及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分析出此制度具有法定性、限制性和特定性的特征。其次介绍了有关该制度性质的学说,除了现在理论上常见的期待权、形成权等学说之外,针对该问题笔者提出了优先要约权的概念。笔者通过阅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现状,自《民法典》出台之后,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更新,笔者做了简要分析和总结。第三部分,论述了域外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考察与借鉴,重点考察了国外相关立法,代表国家有德国、瑞士等,例如建立权利滥用的规制机制,明确通知义务的行使方式等。第四部分,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现状,剖析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同等条件的规定空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范围过于局限、损害赔偿的范围不明、救济途径缺失等相关问题。第五部分对应第四部分提出的不足之处,笔者提出自己的设想和完善建议,详细论述了明确同等条件的标准和内涵、增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以及扩大行使范围、明确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建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制度等具体建议。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体现了利益平衡,资源有效利用以及保障承租人合法权利等立法价值导向,通过对该制度的研究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对于该制度权利行使更为规范,平衡出租人、承租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以及节约司法资源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