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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更(Cardinal Change)理论最早源于美国的政府工程合同诉讼,是指当发生的变更或一系列变更如此的严重或超越于合同之外,以至于从根本上改变了合同,使正常的变更系统不能恰当的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时,此理论允许承包人可以不受到原合同条款的束缚而获得合理的损害赔偿。它实质上对具有无限权利的业主指示承包人实施重大变更的权利进行了限制。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末开始,重大变更理论开始得到发展,并在工程索赔诉讼中引发了激烈讨论,后来逐渐得到众多学者的承认与深入探讨,但都局限在个案问题个案研究,并没有对重大变更问题进行过系统的理论研究。目前在我国并没有有关重大变更的理论研究,但纵观我国各个行业有关变更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都明确的规定了重大(设计)变更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重大变更情形在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但现有的研究都集中于一般变更的研究,各种合同范本及理论学说对一般变更的认定、程序和计价等问题的规定和研究都已比较完善,但这并不能解决重大变更所带来的问题。重大变更的复杂性、对工程及发承包双方所带来的影响,都需要系统的进行研究与分析。
本论文立足于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以法学原理及风险分配哲学为手段,应用理论分析与案例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围绕重大变更及其理论的基本问题展开系统研究。着重探讨了重大变更内涵、重大变更常见情形、重大变更实施程序及其计价等相关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以法学理论的合同变更概念为基础,结合工程项目管理与合同管理,对施工合同中的变更问题进行分类分析,深入讨论工程变更的性质,提出工程变更应当受到限制。应用美国索赔法院提出重大变更索赔理论的基础,进一步分析重大变更的内涵。
(2)从两个角度对已经出现或可能构成重大变更的各种情形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一种是现有的一般变更系统不能解决或不能合理解决的重大变更情形,如工程量大幅变化、新增工程和累积影响等;另一种是,由于合同履行环境发生变化,按现有合同范本约定的处理方法最终导致合同最终的价格与原定合同的价格出现重大偏差,并超出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的情形,如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施工现扬条件变化和价格调整等。
(3)应用合同法理论基础,提出了确认重大变更的原则,讨论了重大变更的变更权问题,就此提出了两类重大变更的处理程序,并对关键性的程序步骤做出了相应说明。
(4)分析国内外理论与实践,探讨了重大变更的计价问题,总结重大变更计价的原则与方法,以不改变原合同的对价关系及合同双方的利益格局为前提,提出了各种重大变更情形的计价方法。
在以上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在现有合同范本中引入重大变更条款,在合同内处理可能会产生诉讼的重大变更争议,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有利于维持施工合同的持续存在,最大限度的实现合同的实质公平和提高工程实施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