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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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它通过引入社会化风险分担机制,能够较为有效地分散医疗风险。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医疗侵权法律制度互相配合,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机制在许多国家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引入医疗责任保险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的时间,然而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仍然十分缓慢。目前仅有一些地区出台了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而全国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在已经实施该保险的地区,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医疗机构投保的积极性差,保险的普及率较低,实践效果也并不理想,没有充分发挥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应该看到的是,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尚不成熟,并且缺乏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具体而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还存在着以下一些法律问题:首先,大部分地区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对保险主体和保险责任范围的规定过于狭隘,致使保险产品品种单一,不能充分地满足医疗机构的需求。其次,在医疗损害赔偿方面现有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具体表现为赔偿标准的不统一,对于受害人而言存在较大不公。第三,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仍存在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对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缺乏对保险人抗辩义务的规定,这些不足造成了对受害第三人以及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不利影响。第四,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配套机制尚不完善,如缺乏权威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以及医疗纠纷的处理机构。最后,笔者认为在医疗责任保险领域中单纯适用过错责任存在较大的缺陷,由于受害第三人举证困难,理赔程序繁琐,医疗责任保险难以发挥及时的补偿作用。这些因素制约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本文认为解决医疗责任保险现有的困境,主要应从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着手。首先应当适当扩大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范围与保险责任范围,将该保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实习医生、进修医生等。将普通医疗损害纳入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之中。第二,对保险法关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加以完善,使受害第三人能够更有效地行使权利保护自身的利益。第三,应当将保险人抗辩义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使保险人能积极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风险管理与转移的功能。最后,应当借鉴域外的相关经验,探索建立无过错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增加医疗意外险,建立无过错医疗纠纷补偿机制。该制度可以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的有效补充,及时地弥补患者损失,对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有着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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