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大典》与《大明律》关系研究——以刑典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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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大典》是朝鲜王朝时期最重要的法典,其内容丰富庞大,但在刑律方面主要采用《大明律》。《大明律》传入朝鲜后,在亲属关系、婚姻关系、丧葬制度、祭祀仪式等方面对朝鲜社会产生了很大影响。尤其是朝鲜王朝的刑事法律制度,更是受到了《大明律》的深刻影响。朝鲜王朝初期,在《经国大典》卷之五刑典的“用律”条中就明确规定用《大明律》。在适用法时,以《大明律》为原则。如在《经国大典》、《续大典》中,除有特别规定均按《大明律》来办理。为方便适用《大明律》,朝鲜王朝于太祖四年(1395年)二月按照郑道传的主张出版了《大明律直解》。《大明律直解》以《大明律》为蓝本。尽管根据朝鲜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实际情况对多处进行了修改,但由此可以推断出《大明律》在朝鲜当时已经成为一般刑律。  《大明律》对于朝鲜王朝的影响,不仅继承了唐宋时代朝鲜与中国法文化交流的传统,而且开启了更为深刻的法文化交流的新路,对朝鲜王朝的法制建设起着某种指导作用,广泛地影响了朝鲜王朝的社会生活。朝鲜王朝之所以接受《大明律》,就是因为中朝两国存有共同的法律文化渊源。说明《大明律》所确定的儒家的指导思想、重纲常的立法原则、礼法结合的规范内容、重公权严司法的体制等等,是符合当时朝鲜王朝的社会需要的。  本文由绪论、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共5章组成。  第一章绪论部分简单地叙述了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等。  正文分为四章:  第二章主要阐述了《经国大典》形成的社会背景。高丽与朝鲜王朝的更迭是以上层为中心进行的。但支配高丽王朝社会的核心势力和统治朝鲜王朝的主要势力的社会特征不同。高丽王朝统治阶层的核心是以豪族势力构成的贵族阶层,王朝的运转始终受到贵族阶层强有力的制约。随着佛教传入朝鲜,进入高丽王朝时期,其精神作为封建统治思想起了更为重要的作用。而朝鲜王朝则是以高丽中后期登场的士大夫为中心的两班官僚层为主力。他们自元朝引进朱子学后便开始沉浸于此,并促使朱子学成为朝鲜民族自己的文化。以礼为基础的儒教伦理秩序不仅维系着百姓之间的社会秩序。同时.还维系着君主与百姓之间.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秩序。这也成为了法典立法过程中所考量的重要因素.即立法的标准。另外,高丽王朝末期急速加剧的社会动荡.为李成桂势力集团进入国家统治层创造了客观条件。1392年4月.李成桂清除了高丽宫廷反对派首领郑梦周。在流放王瑶到原州市后.自立为王.结束高丽王朝近500年的历史。  第三章主要阐述了《大明律》传入朝鲜及其本土化实施。明朝的重要法典《大明律集解附例》简称《大明律》,其上承唐宋旧律,下启清代法制先河,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大明律》究竟是何时传到朝鲜半岛的,未见有明确记录。现在只是大概推论在元明两朝交替时期,也就是高丽末期。但《大明律》在朝鲜的真正施行是在朝鲜王朝成立后。由于《大明律》能够一扫滥用刑罚的现象,又与新兴士大夫信奉朱子学的理念一致,随即被朝鲜接受。《大明律》的传播虽然对于帮助朝鲜王朝治理高丽末期和朝鲜王朝初期的社会混乱,成为按照法律执法的国家带来了积极影响,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负面影响。  第四章主要阐述了《经国大典》的立法及其特征和意义。《经国大典》分为吏典、户典、礼典、兵典、刑典、工典,共六典。《经国大典》是对朝鲜王朝的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进行规制的综合性法典,具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和深厚的身份差别特点。  第五章对《经国大典》刑典与《大明律》进行了比较。朝鲜在适用《大明律》刑律时,原则上是按着法条文的规定来执行,可以说是采用罪行法定主义。但是在没有相关规定时则允许按照先前相似的条文进行类推解释。在犯罪类别上,朝鲜王朝与明朝并无根本区别。但在具体适用上,存在着刑罚加重或者减轻的情形。同时,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身份关系的不同等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明朝和朝鲜王朝都通过法律对皇王的亲属、朝廷重臣等进行了特殊的保护,正所谓“刑不上大夫”。  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经国大典》深受《大明律》的影响,是古代中朝文化交流的重要体现。这种影响不仅继承了唐宋时代朝鲜与中国法文化交流的传统,而且开启了更为深刻的法文化交流的新路。朝鲜王朝把《大明律》作为一般法,而《经国大典》刑典为其特别法。为了维系社会伦理秩序,朝鲜王朝依照其社会混乱的实际情况,加重了刑事处罚,《经国大典》呈现出加重《大明律》的特点。到朝鲜王朝后期,身份秩序朝着进一步加强的方向发展,使《大明律》里依照身份差别所规定的刑罚进一步得到强化,刑罚进一步加重。  朝鲜王朝末期,《大明律》的地位开始下降。这与当时明清政权的更迭有关。随着清朝地位的巩固,朝鲜王朝内部出现了要求淡化明朝影响的思潮。《大明律》首当其冲,地位开始动摇。《续大典》从法典的层面肯定了显宗以来《大明律》地位下降的事实。不过由于《大明律》的体系完备、详密,《经国大典》并不能取代《大明律》,所以《经国大典》刑典对《大明律》的修改和补充只能是细枝末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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