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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中法官责任追究范围在实体法律渊源的规定是最高法的《最高法意见》第25条中,以大体概括的方式规定了需要进行问责的事由:一是因为重大过失导致错误裁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该意见第26条详细列举了故意违法审判及过失错判所产生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现阶段追究法官责任的根据主要是各级法院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两个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即使其中的内容符合《法官法》对法官责任追究的规定。法官责任追究范围要进行系统、全面的构建,需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理论及责任追究的原则之上对法官责任和其他责任进行辨析。通过考察域外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范围、梳理我国现有责任追究制度范围,以及对国外法官责任追究范围进行评价等,旨在从立法及改革方向入手,来进一步明确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范围,完善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主要对法官责任追究范围的基础理论、责任追究的原则、法官责任和其他责任进行概念上的辨析。因为法官责任的基础理论与追究原则是确定法官责任追究范围的基础和指引。第二章通过不同角度对法官责任的划分,进而明晰我国法官责任的范围。第三章主要对三种责任模式下法官承担责任的理由予以阐明,论证三种责任模式追究法官责任的合理方面。第四章简要阐述我国法官责任追究范围的立法现状及问题。立法现状主要通过统计现行法律法规的方式提出法官责任追究范围存在的问题,并从立法现状中分析其问题存在的原因。第五章通过对国外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范围的比较分析,归纳出其中的异同,提取其中在立法、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做法供我国借鉴。从而对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范围的建立与完善提供有益参考。第六章通过对现状问题的分析和域外经验,明晰了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下问责范围的转变趋向。主要由结果中心主义转向行为中心主义、由重视实体正义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转变对错案结果的定位、厘清追责和豁免范围、简化责任形式,明确核心标准、通过实践进一步完善立法五个方面,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进而规制法官的审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