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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也称自陷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罪过而陷于精神障碍状态,并且在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之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是西方法学界的一个重要概念,经过几百年的不断研究,学界逐渐承认了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但至今对原因自由行为仍争论不休。本文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意大利还有俄罗斯等典型的立法例进行了简述。原因自由行为处罚对象和主观罪过形式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对处罚对象本文赞同统一行为说的观点,而主观罪过形式在基于立法例、统一行为说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且本文对此进行了详尽的论述。文章最后对刑事政策和司法鉴定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影响也进行论述,希望能从该理论述中得出一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