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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9年我国首次开展离岸银行业务以来,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了。在这二十多年中,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有过迅速的发展,也有过因各种问题而于1998年暂时中止离岸银行业务,进行整顿。经过2002年我国再次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目前我国的离岸银行业务初具规模。离岸存款、离岸贷款、国际结算等离岸银行业务小有成就。不过与其他发达国家的离岸银行业务相比,还是有很大差距,而且存在着各种问题。 自2008年的世界性的金融海啸爆发后,各国逐渐开始调整对金融业的政策,由对金融业的放任自由的宽松监管政策,开始转向加强监管的严格监管政策。我国自然也不例外,尤其是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更应当完善。离岸银行业务虽然能在短时间内带来巨大的利润,但是其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离岸银行业务会加大了金融风险,扩大了对金融监管的难度,严重影响了一国的经济政策,甚至引发金融危机的发生。因此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使离岸银行为我国的经济及金融业的发展做贡献,降低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金融风险。 在对金融监管的各种手段中,法律监管因其稳定性、透明性以及更广泛的适用性使其成为离岸金融监管的最佳方法。然而我国对离岸银行的法律监管并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而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完善我国对离岸银行的法律监管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建议在完善对离岸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当改进相应的监管机制。此外,由于离岸金融是纯粹的国际金融,与其他金融业务相比,其国际性更为显著。因此对其监管不应仅局限于国内,各国之间的合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的努力,也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应在强化国内监管机制的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使我国对离岸银行的监管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