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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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该行业的人所普遍知悉,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在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人类智力成果的最重要表现形式之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的日趋明显,商业效益的竞争引发了商业秘密的争夺,掌握一定的商业秘密是企业取得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在中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也在不断的加剧,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危害。以前的民事赔偿和行政制裁己经不能很好制止和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重要性日趋明显,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理论研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本文首先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入手,对商业秘密的特征和范围作了简要的论述;然后立足于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直接客体为商业秘密权,本罪的客观方面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非法利用不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要求利用商业秘密,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以上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一般为故意。在分清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方面,则必须考虑到犯罪客体是否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权属如何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等等。在分清侵犯商业秘密本罪与他罪的界限方面,本文主要分析本罪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本罪和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的区别,本罪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不愁明月尽,自有夜珠来。”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能够抛砖引玉,为完善中国的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体系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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