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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巴塞尔委员会27个成员国就国际银行监管问题,历经了约一年时间的反复探讨和协商,在2010年达成了共同约定——《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主要针对五个板块的内容进行了革新:(1)重新确立了资本监管框架;(2)完善了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评估标准;(3)将杆杠率纳入风险资本核查体系;(4)建立较为完善的银行流动性监管框架;(5)从宏观和微观监管双重角度加大监管力度。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通常是指一国采用行政或立法等手段,对外国银行在最开始的申请准入阶段进行审核和管理的所有法律规则的总和。在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阶段,监管当局采取何种监管政策,监管环境严苛还是宽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东道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和发展水平。就整个金融监管体系而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充当着“守门员”的角色,若监管到位,便能够将对我国金融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外国银行拒于国门之外。本文在《巴塞尔协议Ⅲ》框架内,就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正文的引言,主要交代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内容,以引出文章主题;第二部分重点对本文所涉及的几个关键概念之法学界定进行解读,并就国际上较为常见的外资银行新设形式和市场准入原则作了简要介绍;第三部分对《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法规和变革重心等作了详细论述,进而得出其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最重要的启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第四部分在总结现状的基础上,参照《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监管指标,找出了我国现有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第五大部分主要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效力、考核重点等方面提出改良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