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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十年之后的今天,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又一次被提上了日程。律师在场权的确立也是近年来呼声较高的。1996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是由于实践中侦查辩护难问题突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难以充分保障。律师在场权是对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的再次补充,一定程度上可以平衡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从而使侦查程序合法有序的进行,保障国家法制进程健康发展。律师在场制度并非可以孤立存在的制度,本文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理论基础和障碍的分析,提出了一些有助于律师在场权发挥作用的辅助措施和制度,希望能帮助完善律师在场权的立法与实施。本文共五部分,三万七千余字。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律师在场权的思想根源、起源及其在国外的发展,而且笔者还从国际形势及发展趋势两方面对律师在场权进行了分析,这对于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确立和实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二部分分析了律师在场权的理论基础。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及权利监督原则等都是律师在场权得以确立和实施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及意义。我国的侦查讯问程序存在着控辩双方地位严重失衡、程序缺乏正当性等问题,再加上刑讯逼供、当庭翻供现象在我国的普遍存在,从保护犯罪嫌疑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确立是必要且意义重大的。第四部分笔者从思想观念的角度分析了律师在场权在中国确立和实施所面临的障碍。法制观念障碍根深蒂固,影响难以清除;司法传统的诟病也是律师在场权确立的一大障碍,是我国有关部门反对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关键所在。第五部分笔者首先表明观点,支持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确立;接着笔者主要针对第四部分所提到的影响律师在场权设立和实施的障碍提出一些制度建议,期望通过配套制度的构建和改善以帮助律师在场权确立及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