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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写作目的是为了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证券转售制度的建议。文章共分为引言、正文及结语三个部分,正文部分共四章。正文第一章是对与本文主题相关理论背景进行分析,为下文做好铺垫。第一节对私募证券转售制度相关概念和文章所研究的范围进行界定;本章第二节、第三节讨论了私募证券的特征及对其转售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合理性,并且在私募证券转售限制规则中要平衡投资者利益保护及维护私募发行的效率这一对矛盾。正文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私募证券转售制度现状并指出其缺陷。本章前两节对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私募证券转售规则及转售市场进行了分析考察,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第三节在前两节的基础上总结得出我国私募证券转售制度的最主要缺陷是合格投资者制度不健全、转售规则缺失、转售市场不完备。在正文第三章,笔者考察了美国私募证券发行及转售立法经验,并从中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笔者认为,为防止关系人与发行人联合损害投资者利益,应当对发行人的关系人持有的证券及对来源于关系人的证券进行更多限制,此外还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需要保护程度完善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私募证券转售的一般市场和适用于机构投资者的特别市场。正文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本章在本文第二章、第三章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证券转售制度的建议。本章第一节提出要结合私募证券转售端控制与受让端控制来完善我国私募证券转售制度,并指出要扩大《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及在《证券法》中规定私募发行及转售制度。本章第二节提出建立以“需要保护标准”为基础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完善合格投资者判断标准,并对投资者进行分层设计和分类保护;第三节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证券转售规则的具体措施,重点在于确保转售者具有真实投资目的和确保受让人具有相应投资能力,并规定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豁免转售限制;第四节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证券转售市场,提出应建立分层次的私募证券转售市场,对于相对公开透明的全国性市场可适当降低投资者资格要求,而在透明度较差的区域性市场则设定更严格的投资者准入,应适当考虑不同类型证券的不同特性设置不同的私募证券转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