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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上诉审议程序是一个全新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上诉审议程序的设立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重大的创新,是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最大发展之一,也是国际法领域的一个创新。设立上诉审议程序可以加强争端解决程序的司法性,加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色彩,有助于防止任何技术性因素加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政治化。著名学者彼得斯曼(Ernst-Urich Petersman)称“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最富有创新精神的特征。”本文意图通过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审议程序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展现该程序的实际运作情况,揭示其在实践中体现出的问题,并对其改进提出可行性建议。全文共分为六部分。在第一部分中,文章首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组织机构和程序作了简要介绍,并将GATT争端解决体制和现行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对照,这有助于下文阐释WTO上诉审议程序设立的意义。而后,文章对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上诉审议程序的内容、特征和设立的意义作一介绍和分析,认为上诉审议程序具有鲜明的司法性,但仍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上诉审议程序的设立有助于保证专家组报告的合法性,并维护和促进WTO司法的统一性。随后,文章通过一系列的统计数字实证考察了该程序的运作情况,提出了统计数字所体现出的问题。在本文的第二至第四部分中,文章结合实证考查的结果,围绕上诉审议程序在运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加以分析探讨。文章重点对上诉机构的审查权和司法解释工作作了剖析,结合具体案例提出了它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文章指出,上诉机构因其审查权和司法解释工作而处境尴尬,不时承受越权的恶名,《谅解》应当进一步澄清上诉机构的审查权限,对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标准予以明确,给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明确上诉机构的司法解释权限。如有可能,还应调整WTO规则过于严格的修改和解释程序,使其保持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发展的需要。此外,笔者还对上诉审议程序存在的其他一些有待澄清的程序性问题(如审限过短、对上诉<WP=4>审议程序的提起没有限制机制以及欠缺透明度等)作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合理的改进建议。本文的第五部分回顾了WTO对《谅解》评审的进展情况,着重分析了有代表性成员(如欧盟、美国、日本和发展中成员)提出的对上诉审议程序的改进意见,指出了不同利益代表的成员间在改革建议上存在的差异,认为由于各成员之间争议较大,此次评审不太可能对上诉审议程序作出实质性的重要改动,因此,对上诉审议程序的讨论仍将是必要而有意义的,值得深入进行下去。在本文的结尾,文章总结了本文所探讨的上诉审议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列举了各项可行的改革措施,鼓励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充分利用评审延迟的时机分析上诉审议程序中业已存在的问题并确立共同立场,并简要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运用上诉审议程序解决有关贸易争端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