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植根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议题于20世纪90年代成为法学界迎应地方立法发展与衡估地方品质的重要“命题”。不管将“可操作性”视为地方立法的显著特征、基本原则、特有原则,抑或基本条件、立法技术加以参斟研索,厘辨分析,其理论成果并不多见,鲜有对此议题的系统化、整体性、精致化论述。但是,随着地方立法位阶之下移与地方立法主体之扩容,关涉可操作性议题的研究在各位学者的著述中多有提及,举凡从不同视角或者维度审视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植根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议题于20世纪90年代成为法学界迎应地方立法发展与衡估地方品质的重要“命题”。不管将“可操作性”视为地方立法的显著特征、基本原则、特有原则,抑或基本条件、立法技术加以参斟研索,厘辨分析,其理论成果并不多见,鲜有对此议题的系统化、整体性、精致化论述。但是,随着地方立法位阶之下移与地方立法主体之扩容,关涉可操作性议题的研究在各位学者的著述中多有提及,举凡从不同视角或者维度审视,或然对此指归的研究不乏趋同现象。不宁如是,兹就“可操作性”,如何辨章学术,厘述源流,抉发精义,揭橥内涵?蔚为立法理论以及地方实践凭藉,亟需吾侪深思。藉由此思,遂为完善地方立法可操作性议题提供必要之借鉴。何谓立法?何谓地方立法?何谓可操作性?这是探赜地方立法可操作性议题的前提和枢机。可操作性以地方立法嬗变为基,析言之,其讲求和憧憬的逻辑理性——“通情达理”,有赖于而且有待于抉发理论以为抚养,更需法律妥当料理关照生活而照拂调适人心;其承载和布输的现实理性——“易于执行”,有赖于而且有待于参斟实践以为涵养,更需法律有效涵摄利益而嘉惠衡估价值,才能撑持全文,裨便升华内涵。可操作性以地方立法发展为契机,面对碎片化的因应措施抑或处理机制,本文藉由展示基本地方立法之基本范畴、渊源与主体、权限及范围,特别着墨于可操作性之内涵与现实存在之必要,分析具体表现、影响因素与现实问题,力求凝练、周详至臻和系统呈现强化可操作性的技术路径、内容路径和程序路径。
其他文献
审判公开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刑事审判公开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司法正义变成看得见、摸得到的正义。在网络信息迅猛发展的社会,刑事审判公开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法院如何在舆论浪潮冲击下回应社会质疑,如何完善审判公开网络平台,推进裁判文书的实质性说理,都需要我们理性看待。同时,法院也应在坚守审判公开原则的基础上,正视刑事审判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破除自身认识误区,
当事人恒定原则问题源起于诉讼系属中权利义务移转后的处理方式,其中牵涉到民事诉讼诸多理论和内容。我国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中首次采用以“当事人恒定主义为原则,诉讼承继主义为例外”的规定。但我国立法上对当事人恒定原则仅做了框架性规定,对于其中具体问题的处理却没有进行明确。本文通过对当事人恒定原则展开论述,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经验
2019年欧洲难民危机的高潮早已过去,欧洲呈现出“后难民危机时代”的新变化和新特点,难民的治理和融入问题愈来愈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挑战。难民危机的冲击在带来了挑战的同时也带了机遇,尤其是给人口老龄化严重的欧洲带来了新的发展的可能。通过此次欧洲难民危机的治理,国际社会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当前难民保护的国际立法已不能满足变化发展的难民问题实际,而且难民问题的治理也不是能凭借一己之力解决的问题,必须全球治理
侦查机关应对媒体报道,是全媒体时代侦查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媒体报道对侦查机关产生的积极意义和消极作用,对于刑事案件侦办工作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在理论层面,有必要厘清媒体报道对侦查工作产生影响的内在机理;在实践层面,有必要梳理当前侦查机关应对媒体报道的现状。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践研究,提出完善我国侦查机关媒体报道应对之策。本文以使用与满足理论、议程设置理论为指导,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探究媒体报道
随着药品种类与用药数量的日益增多,制药企业数量也随之增加,导致近年来药品安全隐患事件的频发,因此人们对用药的安全意识也不断增强。药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提高政府执政水平、构筑药品安全最后一道防线的现实需要和必然要求。因此,对“药品安全隐患”的法律概念进行研究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药品管理法》的再次修订与完善仅规定了药品召回的范围限于引起患者严重不良反应与可能导致死亡可能性的安全隐患药品,
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是构成正当性裁判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和灵魂,是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保证。将人民陪审员的核心权利——事实认定权作为研究对象,就是要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找出影响陪审员事实认定权的痛点,通过科学的论证、比较域外优秀经验、分析陪审员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机制、概括总结后提出完善对策,最终目的在于力除“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顽疾。然而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权的界定、运作以及事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中私募基金的日益发展,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高效而有相应保障的特殊保障条款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也吸引了大量的国际私募股权大鳄的青睐,作为重要投资方式的对赌协议便在我国开始了蓬勃发展,进而迅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制在私募股权规制中存在的空白,对赌协议的运用一直未能得到明确的法律规制,使得原本是价值估值调整机制的对赌协议无法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障
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已经深入到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在它改变人们传统生活方式的同时,许多犯罪手段、犯罪模式借助于互联网平台迅速蔓延,网络传销就是其中一种。与传统传销不同,它往往借助于一些国家鼓励提倡的互联网政策和许多新兴的互联网事物为噱头,大肆宣传邀人加盟,并慢慢向更广更深的领域渗透,极具诱惑性、欺骗性和隐蔽性,严重破坏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近些年来,国家虽然对网络传销大力打击,但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举足轻重,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尤其是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更是学者关注的重中之重。从古代到现代,从国内到国外,从东方到西方,学者从各自的角度出发,针对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索研究,马克思主义的论述在诸多观点中最为突出,对我国的影响最为深远:一方面,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人们产生了对法律的需求,同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律;另一
近年来发达国家大力推行制造业回归战略,尤其特朗普政府发动的贸易战导致全球经济环境恶化,加上东南亚生产商低成本竞争等因素,倒逼我国外向型企业逐渐尝试逆向国际化战略转型。逆向国际化(Reverse Internationalization,RI)是指外向型企业在嵌入全球价值链提供全球代工或外贸服务的同时,通过开拓国内市场谋求价值链高端环节升级的过程。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制造业回归不同,新兴市场的逆向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