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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对“重复起诉”进行了规范,其中的主体要件可以看作是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制度端绪,《民诉法解释》第249条也具有类似意义,另外还有一些零散规定散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中,这些条文为既判力主观范围在我国的研究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基础,然而我国尚未在制度上确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这样便存在一个悖论,即在未明确原则的情况下优先对例外情形进行了规范,导致例外对原则的冲击,也使得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界限模糊不清,因而有必要对既判力主观范围进行深入分析,在确立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对外明晰其界限,对内细化现有规范。本文以上述思路为指引,对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基础理论和立法规范进行解读,并通过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来反映既判力主观范围在司法实务中的现状,进而对现有规范提出完善建议。文章除了导论与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理论阐述。本章致力于对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基础理论进行梳理,首先,对既判力主观范围进行基本界定,主要通过其内涵、基本界限,再辅之以主要特征来界定既判力主观范围这一法律概念,就基本界限而言,明确原则上既判力仅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以此体现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基础性地位,在常态下不可随意将既判力扩至案外第三人;就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主要特征而言,主要从其特定性、法定性以及程序保障性来把握。其次,对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关效力范围进行了探讨,包括反射效力的主观范围和参加效力的主观范围,通过其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密切关系来把握二者对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影响。最后揭示了既判力主观范围具有维护判决权威、提高诉讼效率、保护案外人权益的制度功能。第二章,域外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制度考察与评析。通过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立法规范进行比较和分析,梳理出域外受既判力主观范围拘束的主体类型,并对其进行异同探析,在此基础上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规范方式”、“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对外界限”、“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对内界分”以及“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程序保障”四个方面归纳出域外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制度规范对我国的具体启示。第三章,我国既判力主观范围立法与实践。我国体现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规范十分零散,在对这些零散规范的系统化归纳和梳理的基础上概括出我国现有规范中受既判力主观范围拘束的主体类型,进而指出现行立法存在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缺失、既判力主观范围已有规范零散、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对外界限模糊不清、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对内界分不够细致以及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程序保障不足的缺陷。另外,为了了解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实践现状,通过对一定数量典型案例的分析,发现实践中存在过度追加被执行人的乱象、案外人另诉的途径不畅、《民诉法解释》第93条存在适用偏差的问题,进而分析出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第四章,完善我国既判力主观范围制度的建议。以既判力主观范围现有规范存在的缺陷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从优化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规范方式、既判力主观范围现有规范的内部细化、明晰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对外界限以及增设事前的程序保障措施这四个方面针对性地对既判力主观范围制度加以完善:在规范方式方面,应优先确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相对集中规范既判力主观范围;在内部细化方面,对既判力及于权利义务继受人、既判力及于被担当人、既判力及于诉讼标的物占有人的情形进行内部细分;在对外界限方面,为避免既判力对其他效力的吞噬,应明确判决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效力是一种参加效力、明确判决对实体牵连关系第三人的效力是一种反射效力;在事前程序保障方面,应增设诉讼通知、诉讼系属登记、独立性诉讼参与等事前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