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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在传统的住房制度下,职工是依靠国家或单位的福利分配来解决住房问题的。但是传统的住房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了住房商品化改革.到1994年确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一制度对于住房商品化后,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提供了制度上的资金安排,是对职工住房利益的保护.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构的不合理,在实践中出现了政府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损害了职工的利益.本文拟将信托理念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构的设计中,以信托法律关系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构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期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构,达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维护职工利益的目的. 全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对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作了概述,以期对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有概括的印象.主要阐述了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我国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确立的历史过程以及国外的住房金融法律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从本质上讲是具有社会陛的个人所有资金,表现为工资和储蓄.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或义务性、长期性、互助性、社会保障性、专项性或定向性的特点.可以帮助需要住房的职工定向积累购房款,提前购买住房,合理安排支出,享受政府的各项优惠. 传统的“住房国家或单位所有、实物形式分配、低租金近乎无偿使用”的住房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曾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却存在以下弊端:财政和国有企业负担沉重;城镇居民消费结构不合理;住宅建筑业萎缩;收入分配不公.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住房制度改革提上了日程。经历了公有住房出售阶段、提租补贴阶段,最终确立了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就是在借鉴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有必要介绍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住房金融法律制度有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美国的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 第二章对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构的历史沿革和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构进行了论述。 1994年颁布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初步确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构的轮廓,虽然非常粗略,但却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决定》的基础上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法制化、规范化阶段,确立了“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中,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结构基本未变,只是作了局部的调整和完善. 参与住房公积金运营的四种机构分别具有不同层次的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的权力,并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有利于使其规范操作,摆脱地方及部门利益的干扰;住房公积金由专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性,使归集、核算两权分立,得以互相监督. 但是,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构仍然存在不足:管理结构中所有者缺位,监督不力;管理结构的行政化倾向不利于住房公积佥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主要研究了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构的完善.提出了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构的目标和原则,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构完善方案进行了评析,主张以信托理念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构. 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构的目标是保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应以主体明晰化、管理法制化、运作规范化、监督系统化为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构完善方案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德国的住宅储蓄银行方向发展,以市场代替行政;以委托——代理理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构;走基金管理的路子.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方案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选择信托制度更加理想。信托制度源于英国,是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一种设计精巧的法律制度。一般都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他人并委托其经营管理,从而创立信托。受托人基于信任,受让、持有信托财产并负有经营管理义务.受益人经委托人委托或指定,享受信托财产利益。 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就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分离,成为一项独立存在、运作的财产,仅服从于信托目的.信托具有连续性,其成立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受影响,已成立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的更迭受影响,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的以上特点与委托-代理相比较在财产管理上具有明显的优势。 从理论上看,住房公积金的定向性、长期性、社会保障性和权利分离性分别与信托的财产独立性、连续性、公益性和所有权、受益权分离特性相暗合,因此,住房公积金可以按照信托方式管理运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结构就可以按照信托制度完善起来.从实践上看,信托设计在英美和日本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福利计划中,已日益占据显赫的地位。 以信托理念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构的具体设想是: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人——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为委托人;现行管理结构中的决策机构——住房管理委员会、管理运作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机构——银行属于共同受托人;职工是住房公积金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也是住房公积金的最终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