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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直接事关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维护自身权益,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提高行政透明度和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无可比拟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加深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变化,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立法机制设计缺乏民主性,个人利益与政府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保护状态失衡,致使其已无法满足人们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社会矛盾不断加剧。而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内在动因,它充斥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未得到有效化解的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是导致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因,立法则是人类用以分配社会资源,协调利益冲突,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为了更有效地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切实解决好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利益关系上存在的问题,就需要借助以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为核心的利益衡量理论,以便更有效地协调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据此,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利益衡量理论视野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的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利益衡量理论的纵向考察和梳理。该部分拟立足于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通过对利益衡量理论发展历程的考察,对作为立法方法论的利益衡量理论进行一个完整的梳理。法律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立法的本质是利益衡量;立法中的利益衡量是立法者从立法的制度安排上,在各利益主体充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对各种抽象的、可能会出现冲突情形的利益进行整合的过程,其结果是形成具有规范效力的文件。第二部分,立法中利益衡量理论的运作机制。该部分拟通过利益衡量的程序、基本原则和方法三个方面,来具体展现利益衡量理论如何在立法过程中运作。立法中的利益衡量是在人权保障原则、民主性原则和统筹兼顾原则的指导下,依据利益位阶方法和利益识别方法,在利益主体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对立法涉及的利益事实进行整合并作出利益取舍的过程。第三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中的利益关系。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涉及的利益关系是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立法者在做出具有根本性影响的利益选择之前,必须应首先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存在哪些利益事实,包括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利益矛盾的情况。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中的利益诉求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利益诉求、申请人的利益诉求和第三人的利益诉求;而利益矛盾则包括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第四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中的利益衡量。该部分将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对利益衡量理论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中的运用进行分析。首先,立法者做出形成最终利益衡量结果的利益选择之前,必须进行利益调查,其对利益事实认识得客观、充分与否,将直接影响利益衡量结果的合理性。而利益主体对其自身利益诉求的表达是利益事实的主要来源。因此,为了有效地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必须不断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增强立法过程中的公共参与,尤其是要不断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应逐渐确立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核心价值追求的地位,并在协调利益关系时,将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需求,而对公众知情权保护造成的伤害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