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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技的进步使得生命延长成为可能,但这究竟是延长生命还是延长死亡引发争议。出于尊重患者意旨,使得无意识状态下患者仍然可以掌握其医疗自主权,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应运而生。然而尙处于起步阶段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在我国法律效力尚不明确,理论研究也存在不足。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医疗自主权的角度对预先医疗指示制度进行全面研究,找出适合我国的发展方向。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预先医疗指示的理论基础部分。医疗自主权是预先医疗指示的核心基础,患者在日常医疗中可以依据此根据医生告知内容而选择接受或是拒绝治疗,但是当病人拒绝的是一项维生医疗,而拒绝的结果是不可避免的死亡时,出现了自主权与生命权的冲突,这导致一个重要的问题:生命是否可以处分。这是一个涉及哲学、伦理、道德、法律等多方面且高度复杂的问题,本文仅仅从民法领域中的人格权视角对此进行分析。以人格权视角审视这一问题有不同的回答,但关于疾病末期患者拒绝维生设备而选择放弃治疗的做法都持谨慎的支持态度,认为这是符合情理与法理之选择,只是对其限制条件有严格要求。那么,这种状况下的拒绝治疗而导致死亡结果发生之行为又与承诺杀人,安乐死等行为区别何在?其本质在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当代医疗,尤其是侵入性医疗是具有高风险性的活动,即使是同意治疗本身也会陷病人于极高的风险之中,因此才会有“知情同意”法则的提出,其同意亦或是拒绝不仅仅是对这一行为的接受与排斥,更重的是该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是否愿意接受,也因此不能强迫患者必须接受某种治疗。第二部分:预先医疗指示面临之挑战。理论部分对患者拒绝维生设备选择放弃治疗的行为提出严格的条件限制,而限制的首要问题就是保障患者自愿作出该决定。那么,如何保障患者是在一个意思自由、意思自治之状态下作出的代表其真实意愿的预先医疗指示?其次,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因经济原因作出拒绝治疗的预先医疗指示是否属于真实的意思表达?最后,确定是真实意思表示后其效力何在?对以上种种问题,首先明确预先医疗指示是以保障患者医疗自主权为宗旨的,出于真实意思作出该指示是使之生效之前提,而出于经济压力作出的预先指示其效力必然会受到影响。其次,预先医疗指示的效力不在于要求遵照执行,而是执行后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也即医护人员责任免除的问题。重点在于解决患者、患者家属、医疗机构三方之间的冲突。第三部分:我国预先医疗指示的思考。自愿是预先医疗指示作出之前提,为保障个人意思自治,书面形式的指示形式更值推崇。除此以外,在复杂多变的临床治疗中,定期对预先医疗指示做评估无论从保证个人意愿真实性还是避免因预先医疗指示作出时间过久而对其效力引发怀疑的角度,都是较好选择。面对我国特殊的医药卫生体系,因经济压力而被迫放弃治疗的风险也对预先医疗指示的生效条件和审查机制提出更高要求。预嘱本身表述不清晰会引发各方对此的误读从而使得患者意愿落空,将预嘱内容标准化有助于个人清晰地表述以及他人的理解。而就医疗代理人的决策风险,应将有无利益冲突作为其选任条件之核心并加入私人监督模式。最后,面对第一、社会大众对预先医疗指示概念不熟悉;第二、医药卫生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现实状况。建议首先承认预先医疗指示的法律地位,但暂缓对其全面规定,以一种非立法的方式作为过渡阶段将之推进似乎较为妥当。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对预先医疗指示进行理论分析,并探究其与承诺杀人、安乐死等行为之不同,从患者意思表示之方向逐步研究预先医疗指示的效力表现,并结合我国目前医事立法的现状,试图找寻适合我国的预先医疗指示规制路径;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对预先医疗指示各国的立法研究不够,没有详细地进行域外对比研究,调研部分也未加入患者及其家属的参与以致无法结合实际状况进行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