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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犯罪后果的直接承受者,刑事被害人往往背负着巨大的物质、生理和心理痛楚,他们的境遇值得社会公众的同情。刑事被害人在遭遇到犯罪侵害后,于公来说,他们有与国家追诉机关同样的意志——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定罪量刑,恢复社会秩序;于私来说,他们希望得到司法程序的尊重、物质方面的赔偿以及精神方面的抚慰。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害人则仅仅是司法程序中“被遗忘的人”,仅仅“只是一个证人”、“旁边的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地位不高,作用也十分有限。“刑事法在实质上被塑造成一个检控方和被告人之间的一个战役”。从20世纪60年代起,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兴起与开展,切实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成为世界各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被害人只作为证人的司法惯例与制度开始发生了变化,被害人逐步拥有启动诉讼、获取诉讼信息、参与审判量刑甚至执行方面的权利。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已经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普遍发展态势。受传统只关注公权力行使和保障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刑事司法理念的束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修改始终摇摆于国家和被告人权力和权利的对抗分配之中。刑事被害人往往沦为国家司法机关追诉刑事犯罪的工具,其主体地位并未得到体现以及获得应有的关怀,“二次伤害”时有发生。论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被害人权利保障现状的概述,共指出了我国刑诉法在被害人权利保障领域的五方面不足,即被害人的诉讼启动力较弱、诉讼知情权贫乏、审判阶段影响力不足,执行阶段参与权缺位以及获得赔偿范围狭窄;第二部分从我国刑诉法的在被害人保障领域的五方面不足出发,介绍了英美法德等国的相关成功经验,并进行了一定的梳理和总结;第三部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相关成功经验,提出了一些提升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建议和看法,如加强检察院、法院在程序启动方面的监督作用;扩大被害人知情范围;扩充被害人的陈述内容;增加被害人执行参与权和满足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等。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中刑事被害人主要是指公诉案件中的自然人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