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数字时代的来临让消费者们前所未有地享有数字化的作品。智能手机和电子图书阅读器等数字产品的用户只要轻按一键即可下载音乐和图书。现在百万的唱片和CD就存储在一个书本大小的硬盘上。数字革命已经带来了上一代人无法想象的方便与快捷。然而,用户们通常不能按照他们预期地使用数字作品。严格的使用条款限制了用户处置数字作品的权利。比如,用户想要在不同的设备上播放同一首歌曲时,必须重新购买数字作品。而对于已经购买的数字作品,在用户不再需要时并不能像处置CD一样随意进行转让或出售。这就在用户的预期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现状之间产生了矛盾。版权法的变革总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而进行,版权法也总是无法跟上技术日益变化的脚步。如何在数字环境中平衡版权人和公众的利益是版权法在数字时代所面临的命题。在物质世界中,版权法中的首次销售原则是用来限制版权人的垄断作品的权利——一旦作品出售后,版权人则无权再控制作品复制件的流转。而在数字环境中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各国态度不一。美国没有将首次销售原则适用于数字作品,而欧盟则允许该原则适用于软件作品,任何形式的软件作品转售合法。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项原则,但在具体实践中也充分承认。随着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蓬勃发展,建立数字二手市场也是大势所趋。数字环境中首次销售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数字作品?数字作品的网络传输是否侵犯发行权和复制权?如何判断数字作品交易的性质,是许可还是销售?理清这些问题可以为建立二手市场提供理论支持。本文从导言到结束语,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数字环境中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问题。首次销售原则是著作权法中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由于数字作品的特殊性和传播方式的特殊性,数字环境中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第二章进行了数字环境中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分析。针对数字环境中首次销售原则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同时说明了首次销售原则在数字环境中适用的必要性。本文第三章提出数字首次销售原则的构想。研究了建立数字首次销售原则的障碍并提出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