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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政府进行监督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之一,从多年的实践来看,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地方人大的监督从本质来说是一种权力监督,同其它的监督形式相比,它具有权威性、全局性、人民性、至上性和公开性的特点。地方人大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体现了社会主义人民主权的思想,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是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需要,是实现权利制约的需要,是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需要。回顾过去,总结枣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监督的发展历程发现,枣庄市人大与其它地方人大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工作整体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社会转型时期存在的监督体制不理顺、传统观念的影响、自身建设的不足、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及贯彻实施监督法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产生了社会对人大监督的认识不到位、监督内容不平衡、监督缺少强制性和实时性、监督过程不扎实等问题。通过对西方国家地方议会对政府监督状况的简要分析,结合我国地方人大的具体实践,从中发现西方国家在民主与法制意识、议会自身建设、监督法律体系完善程度以及对政府监督工作的公开性等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在对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以便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文中的主要对策有: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监督主客体的监督和被监督意识来提高对人大监督的认识;通过处理好地方人大监督与党委领导、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以及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来理顺监督体制;完善人大自身监督制约、监督决策和跟踪问效等机制;通过加强政务公开、开展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等建立监督信息沟通渠道;通过提高代表素质、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增加机构编制等来增强地方人大自身的监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