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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在促进经济进步的同时,面临的相关犯罪现象也明显增多。尤其是在吸收公众存款这一方面,由于涉及到广大公民的财产权利和社会安定等重要方面,也更被社会重视。本罪是非法收集资金的最主要类型,同时也面临着立法不足与司法不明确的方面,还没有确定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渠道。本文先通过介绍吴英的基本案情,引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理论。基于非法吸收存款罪在主客观上还有一些难以确定的方面,所以本次论文首先就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和客体,主观和主体等犯罪构成的探讨,通过理论的分析提出了正确的解决路径,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做出正确的认定,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然后介绍本罪与民间借贷的行为区分,以便很好的区分罪与非罪。经济发展依然是我国近远期最主要的目标,所以国家在鼓励资本集中上也同时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所以在何种情形下是受鼓励的促进经济发展的行为,何种行为是受禁止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要进行严格的区分,这是第三部分要解决的问题。另外,由于立法上存在着立法重复的问题,所以本罪与其他一些金融犯罪也有着重要的却别,最典型的就是集资诈骗罪,有必有对这两种罪名进行区分对比。最后一部分重点叙述我国现行法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不足,并就此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不可否认,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最常见的一种,但是本罪的法律条文规定的比较简单,造成理解和适用上的困难,导致争议不断。其中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更是不易识别。因此,本文对本罪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尽量澄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争议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