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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地已订立图书馆法的地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较为优异,相反还没立法的地区,图书馆服务也比较不理想。澳门至今以图书馆作为主要调整对象之一的法规只有澳门出版品自动呈缴制度,其余对准图书馆的法律性文件只有图书馆及其上级单位各自的章程。本研究尝试发掘以下答案:澳门图书馆事业是否已经到了立法的适当时候?立法的话基本原则应该是什么?立法内容应涵盖哪些方面?澳门社会各界是否能够配合立法呢?立法优势和欠缺的是什么?成功立法的机会如何?本研究找出这些答案以后,可以作为日后编制澳门图书馆法草案时的参考,提升立法质量,并更符合澳门的图书馆和社会状况,提供催生立法的头绪,成为日后各种图书馆法规的立法法律依据,引起澳门社会各界认识图书馆的重要性以及图书馆法对于澳门繁荣进步的重要贡献,引起更多有关制定澳门图书馆法规的研究。 研究对象是澳门的图书馆专门法。研究范围包括所有设立在澳门的图书馆,不管其种类、所属系统、级别、服务对象、管理方式、经费来源等任何一方面,并以法律规范为主,不涉及澳门图书馆专门法的法律形式、立法申请准备工作、立法程序等方面的探讨。研究方法包括文献回顾、实地调查、访问,以全澳门所有图书馆为一个整体,用宏观的角度去进行研究。研究流程是:首先是探讨澳门制定图书馆法的迫切性,随后是分析澳门图书馆法订立的基本原则,接着是研究澳门政府的职责以及图书馆的权利和义务,之后是探讨立法的各方面内容,最后是研究立法的可能性。 本研究最后发现澳门图书馆事业确实存在各种的严重问题,也肯定了订立澳门图书馆法的迫切性。最重要的立法基本原则有:协调性、针对澳门实际情况、内容具有前瞻性、奖惩并重、条文语言要精确易懂、图书馆坚守公益无偿性之定位、平等原则。澳门政府的职责最基本要包括设立公共图书馆、规划澳门图书馆事业、制定图书馆法规、建立图书馆管理机构。图书馆用户的最基本权利有获得平等的对待、以无偿性为主的图书馆服务、便捷的文献资源服务、监督图书馆、自身的隐私资料得到充分维护。图书馆的最起码权利有经费保证、不受干涉地运营图书馆、监督图书馆用户、受著作权保护作品合理地使用、澳门中央图书馆获得呈缴本。此外必须规范的有:馆藏的量和质、澳门历史文献的保存、保护高校图书馆能够紧守学术自由作为馆藏政策、不同岗位图书馆员的素质要求、馆员的工资福利要足以吸纳人才、对馆员的奖惩应该分明及制度化、高校图书馆应设立学科馆员、图书馆应该推行委员会制作为管理制度、图书馆专家应规定具有敲定图书馆馆舍设计方案的部分决定权、馆舍的地理分布和位置、开馆时间、内部物理环境和设施、以“读者为本”作为决定图书馆硬件设施的基本准则。落实立法方面,短期内难望成功,长远却是乐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