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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新农村建设进行的如火如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日益突出,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据统计,因环境问题诱发的群体性事件,正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期,典型的如2005年浙江省发生的两起因环境问题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一是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农民集体抗议当地化工企业所造成的极其严重的环境污染;二是浙江省新昌县逾万名农民抗议京新药业污染环境。造成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很多,本文主要从立法、司法、执法及法律意识方面来探讨。立法方面,虽然我国有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很多,但是这些规定一方面不能保障农民的健康权、生存权等最基本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时又适用不当;司法方面,在司法资源供给不足、司法效益不佳、司法不公这些司法途径不畅的情况下,农村难免爆发环境群体性事件;执法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环保部门执法体制建设不健全、政府在面对农村环境问题时执法不力、执法监督体制建设不健全、信访制度不健全;农民法律意识方面,随着我国法律知识的普及,农民的法律知识是增加了,但是农民运用法律知识的维权意识却还是很淡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完善我国的法律,无论从立法、司法、执法还是农民的法律意识方面,以期通过这种法律完善来达到真正用法律来控制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的作用。具体的完善措施是:在农村环境立法方面,应制定一部农村环境保护法,专门用来保护农村环境,修改现有的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其协调发展,同时加强环境责任立法;在司法方面,应普遍设置环境法庭和完善环境公诉制度,同时防治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执法方面,在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的基础上,完善环保部门执法建设和强化信访下情上达功能,最后还要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相信通过完善的立法,渠道畅通的司法,和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会大大减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环境会更好,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