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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清末以来开始了学习和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历程,然而,移植而来的法律在其适用过程中却不断遭遇各种困境,要么在其具体的适用过程中被规避或无视,要么无法达到法律的预期效果,甚至与立法初衷相悖,尤其表现在一些农村地区。中国的法治道路究竟该如何选择?如何能够建立一个城乡统一的一元法律秩序?学界展开了广泛的争论,强调中国自身本土资源在法治实现的基础性作用与强调国家法的积极能动作用的学者各抒己见,每一位学者都提出了各种观点论据支持己方观点,却都忽略了法律背后的社会结构背景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中国的经济基础和文化背景。法律制度的运作是以特定时空环境下的社会结构背景为依托的,中国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遭遇的困境,一方面,是由于自古代而延续至今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造成的。古代中国城市的起源和性质首先决定了城乡的分野,再加上统治者有鉴于秦亡之教训,调整了对农村的统治策略,客观上促成了古代政治型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形成。及至新中国成立,由于国内外政治环境的压力,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和在农村中推行的集体化等一系列措施使得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不但未有消亡,反而以经济型二元社会结构的形式得到加强。于是,在这样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背景下,所移植的源自西方工商业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城市中人们的市场行为中得到了相对顺利的施行,保障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在相对更趋传统和封闭的农村社会,经济基础的差异和文化观念的隔阂使得法律不可避免的落入了部分失效的困境。通过对发生在农村中的一些纠纷解决办法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到,在解决纠纷中究竟应以民间法为解决路径,还是坚持国家制定法的统一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而法治的基本要求就在于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平等适用性。中国一元法律秩序无法实现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城市和农村间经济文化基础的巨大差异使得法律的运行缺乏一个统一的平台和保障法律能够顺利被接受的经济文化基础要素。无论是采取移植西方国家法律的方式,还是以本土资源为基础制定法律,都需要充分考虑法律制度在统一的社会结构基础之上同其自身的经济基础和文化背景相契合。只有如此,方才能够收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同效益价值的最大可能的统一元法律秩序的实现既不是简单的让农村同城市一样来适应移植自西方的法律制度,也不是来让城市去适应农村的乡规民俗。中国的“理想法律图景”究竟是何样需要所有国人的共同选择、反复博弈,最终达至一个符合最大多数人需求和利益的法律图景。而若要实现此一目的,首先要做的是改革现行的户籍和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和土地要素市场,以此来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坚冰,为城乡间的互动与交流创造条件。同时,在中国当前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较低的背景下,基于博弈和信息理论的应用,通过制度设计,法律可以创造条件来建立一套合作的非法律机制,通过这套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引导人们进行合作并且实现稳定的社会秩序。这也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合作的观念相吻合,从而为中国能够低成本高效益的实现法律秩序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