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中,笔者将以从中山市检察机关查阅到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案卷)资料和统计数据,以及与关押于中山市看守所的未成年人罪犯访谈材料为基础,研究2003至2009年中山市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引发中山市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笔者以2007至2009年关押于中山市看守所的1439名未成年人罪犯作为研究对象,试图以定量研究的方法,对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各个因素进行逐一考量,深入研究未成年人罪犯自身特质、家庭背景、所受学校教育以及所受社会影响等因素与其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由此得出未成年人犯罪可预测、可预防的结论。
在如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刑法》已经就此类特殊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也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这仅仅是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的一部分,也不是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重点与目标。由于未成年人特殊的社会角色和心理发育特点,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更应该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性出发,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犯罪,保护其健康成长。
因此,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重点在于发动全社会的力量,通过一些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因素进行未成年人犯罪风险预警,并针对性地采取教育引导,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这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目的。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对策上,一方面,应实行预见性治理。即政府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风险预警机制,以可能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因素作为变量,对不同未成年人群体的犯罪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未成年人监护人等发出预警提示,以便于针对不同犯罪风险等级的未成年人群体采取适应的预防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潜在风险演变为现实。另一方面,应实行综合性治理。即政府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与司法机关、非政府组织等社会管理机构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等社会力量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形成相互协作、相互衔接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网络,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