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跨境消费者集体诉讼管辖权研究——以《布鲁塞尔条例I》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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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跨境消费逐渐增多,国家间产生了大量跨境消费者纠纷,集体诉讼成为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方式之一。2013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集体救济建议案》,该建议案旨在协调欧盟各成员国之间不同的集体救济制度,促进欧盟境内集体诉讼的发展,在代表机构、资金保障以及选择加入方式等都进行较为全面详细的规定。但该建议案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因此目前各成员国仍然采用不同集体救济制度。另外,建议案并没有关注集体救济中产生的国际私法问题,目前关于消费者集体诉讼的专门性规定仍然缺失。关于跨境消费者集体诉讼管辖权问题主要还是参见《布鲁塞尔条例Ⅰ》的规定,其中对于消费者合同诉讼的管辖权规则主要有包括协议管辖规则、特别管辖规则以及一般管辖规则。由于消费者集体诉讼不同于个人诉讼,具有人数多以及公益性的特点。在集体诉讼的管辖权问题上,因此会表现出不同于个人诉讼的特殊性。其中《布鲁塞尔条例Ⅰ》在消费者集体诉讼的适用中表现出三个问题,一是保护性管辖规则是否继续适用;二是在多数当事人的情况下管辖法院难以确定;三是消费者集体诉讼中更为复杂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由于消费者集体诉讼管辖权专门性规则的缺失,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需要参考欧盟相关的司法实践。首先,对于保护性管辖规则是否继续适用的问题,欧盟司法判例表现出否定的态度:欧洲法院在VKI v. Karl Heinz Henkel一案中否认了消费者代表机构与消费者合同之间的关系,这样一来就无法满足保护性管辖适用的前提。法院在AMT v. Dr Marzillier and Others一案中认为,消费者集体诉讼案件中,若适用保护性管辖就需要对每一个消费者身份进行认定,这给举证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根据欧洲法院在Maximilian Schrems v. Facebook案中的结论,保护性管辖规则不能适用于集体诉讼,也正是出于防止该原则被滥用的考虑;其次,对于集体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主要包括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在司法判例中,被告住所地法院适用的余地较少,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国内救济机制在本国法院起诉。而合同履行地法院在消费者集体诉讼中的适用存在认定标准不清的问题,在众多合同履行地法院中应该选择哪一法院管辖;最后,对于管辖权冲突问题,欧洲法院倾向于用关联诉讼规则来加以协调,但是这一规则还需要成员国的国内机制相联动。因此,在后两个问题的解决上,欧洲法院的目前司法实践仍然存在不足。
  在消费者集体诉讼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和管辖权冲突的协调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展望。对于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国际律师协会发布的有关集体诉讼管辖权的指南中建议,根据一定的标准选择最适合审理案件的法院。另外,美国多区域纠纷机制也提供了相似的路径,由大法官组成的专家组在众多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按照特定标准选择最适合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这种多区域诉讼司法小组的设置,对集体诉讼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于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一方面需要对成员国不同的集体救济机制进行协调,重点统一集体诉讼加入制度。另一方面,可以从其他集体救济机制如德国的 KapMuG 示范诉讼机制中汲取灵感,通过对相关判决效力的扩张来减少管辖权的冲突和矛盾判决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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