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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一直是刑法学界讨论的重要问题,共谋所发生的时间段和行为性质常常与其他类似犯罪停止形态和类似犯罪行为相混淆。对共谋问题的相关研究我国起步的较晚,而在德日和英美等刑法理论体系较为完善成熟的国家则有从理论到法律规定适用较为系统的研究。将现有正犯概念内涵进一步扩大,将类似“幕后大人物”按照正犯处理,或者将共谋设立独立罪名并同时设立相关规范程序、定罪标准和罪责程度。我国刑法体系理论的形成和构建早年借鉴于苏联,后经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了我国特有的一套理论体系,它与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都不同。对共谋刑法性质的评价和犯罪性质的认定,其最终的着眼点都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在以现有关于共谋概念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归纳总结出共谋的内涵和外延,将共谋认定为一种客观行为,并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将共谋类型化,这是进一步深入研究共谋者刑事责任问题的基础。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对共谋并未有具体的法条规定,对类似共谋者的罪责追究更多的是体现在具体组织类犯罪中对组织、策划行为的追究。在共犯身份方面也主要侧重于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罪责认定。共谋在这类犯罪中只是以比较明显、类型化的行为方式规定下来。对共谋情况的认定也多与共同实行行为相连,一方面被已实施的犯罪实行行为吸收不单独评价;另一方面如果出现犯罪预备停止状态,则自然将共谋划归为预备行为,所以共谋在共同犯罪中多不做单独考虑。但共谋对于共同犯罪常常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仅仅依据实行行为来认定共谋者的罪责未具体考虑不同情况下对罪责程度的影响,并不会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德日和英美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犯罪的共谋情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要丰富我国关于共谋问题的相关理论,对域外理论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本文重在以我国现有的共犯理论体系的框架下,对比域外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因我国的理论基础和体系构建的不同,要分析和解决我国共谋者的刑事责任问题首先应以我国刑法理论为出发点,结合现有研究分析,同时研究国外较为成熟的理论,探究其借鉴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在共谋划分的基础之上,对共谋者在中止犯罪、未遂犯罪和帮助犯罪中所承担的罪责有无和大小进一步的研究。共谋通常被分为三种情况,其中争论较多的就是共谋而未共行的情况,这也是在理论中争议较多,实践中较为复杂的情况,也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重点。本文将讨论较多的问题辅以实际案例加以分析讨论,力图解决共谋在此复杂情况下的责任划分问题,厘清共谋与其他性质的共犯行为之间在概念和责任划分上的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