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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是权力高度集中于政府的经济体制,政府单独对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事务和经济事务作出决策,这个时期,政府所做的所有决策,并不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政府立场在此时就代表了社会中所有公众的立场。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我国社会中公众的利益并不再是一个单一的整体,而是出现了社会利益分化的情况,出现了很多的新的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这就意味着,我国进入了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处于一个多元化的社会的政府,就不能像以前的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单单凭借自身的力量应付日益复杂的政治事务和经济事务。多元化的社会中公民有着这样那样的社会利益,不同的社会利益形成了形形色色的社会团体,在这样多元的社会结构下所做的政府的行政决策,是应该在不同的社会团体之间的进行相互博弈中得出的。社会团体作为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参与政府决策方面有着无与伦比的优势,比如它可以在社会中可以与其他社会团体进行较量,而不是让单薄的公民去表达自己的意愿;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社会制约;社会团体的参与国家政治经济事务的决策,这样更能促进国家事务决策的科学与民主;在社会团体发达的社会中,公民参与决策的积极性,对政治事务的关注也会更高。这些可以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理论虽说如此,但是,由于我国社团组织发展的历史不长,其在政策参与中存在不少问题,我国有关社团组织参与行政决策的制度还不十分成熟,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形势下,迫切需要完善社会团体参与行政决策的法律环境,以促进社会团体快速而健康地发展,优化非政府组织赖以生存的法律环境,更好地推动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进程。
本文围绕中国行政决策中的社团参与这一中心,从宪政的视角全面考察了社团的概念界定、社团参与行政决策的理论基础和宪政价值,阐述了公众在参与行政决策时的模式选择以及公众以组织的形式参与行政决策的优势地位,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社团在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中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其面临的制度和法律上的困境,并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规制我国社会团体参与行政决策的制度建议。文章除引言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社团组织的内涵以及现阶段学者对社团内涵界定的不同学说,并通过对政府决策的过程阐释引出了社团参与行政决策的内涵界定。接着,综合运用了法学、哲学学科的相关理论介绍了社团参与行政决策的理论基石,包含了参与式民主、多元主义和社群主义。第二部分较为系统地剖析了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模式选择,着重分析了以社团组织的模式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优势地位,特别是从宪政层面进一步探究社团在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中所体现的社会制约政府权力、提高民众的民主参与意识等宪政价值。第三部分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介绍了我国社团在参与政府行政决策中的现实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造成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最后,通过对政府行政决策中的社团参与存在的问题的考察,给出进一步如何规制社团参与行政决策的制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