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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化社会的建立和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加强,维权导致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特别是近年“医闹”现象的大量涌现,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导致医生和患者之间无法相互信任,如何有效解决医患纠纷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的社会难题。由于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传统的诉讼程序在解决医疗纠纷问题方面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缓解医患矛盾。如何构建行之有效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是中国所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世界各国都在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综观世界各国在解决医疗纠纷问题方面的实践,都呈现出以诉讼外纠纷解决(ADR)代替传统医疗诉讼的趋势。在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调解机构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也经历了“医疗不信”的困难时期,患者方与医方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甚至在日本医学界产生了普遍性的消极化态势。到了2006年,日本社会的医患问题已经十分严峻。为了解决这一社会性问题,日本法律界和医学界都经历了漫长的讨论研究,借鉴了美国、德国等地的经验,探索总结出了符合日本社会需求的医疗纠纷ADR机制,成功地缓解了医患矛盾。本文第一章主要是背景性问题的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医疗纠纷社会性背景。重点阐述了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的“医疗不信”问题,并由社会性的“医疗不信”导致了日本医学界开始出现“医疗崩溃”的呼声。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日本开始了对医疗纠纷问题解决机制的探索。第二部分介绍了日本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即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同时,日本厚生省在这一问题上也进行了探索,设置了医疗安全调查委员会,以期能够在解决医疗纠纷问题中的医学专业性问题方面有所帮助。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医疗纠纷就其本身而言,具有严重性、专业性、不对等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探索过程的复杂性,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问题的方法无法及时有效地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补偿。此外,由于民事判决侧重法律角度解决纠纷,也容易使当事人双方尤其是医方对判决结果的接受度不高。甚至日本医学界的“医疗崩溃”趋势很大程度上也与诉讼机制的局限性有关。由于诉讼机制本身的不足,再加上日本社会传统观念中的“斥诉”态度,以非诉讼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问题成为了日本学界的着眼点,实务界也开始尝试将ADR制度应用到医疗纠纷这一专业领域。本文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日本医疗ADR制度的设立过程。日本1999年开始的司法改革,其主要目的就在于实现“更便于国民利用的司法制度”。日本政府明确指出了扩大以及切实落实ADR机制适用的必要性,并且鼓励ADR机制在专业领域方向的实践。2007年开始实施的《关于促进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之利用的法律》(简称《日本ADR法》),为日本ADR机制在法律制度层面上提供了切实的保障。此后,各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法学研究会等机构纷纷开始了将ADR机制应用于医疗纠纷领域的尝试,各医疗纠纷ADR机构开始设立。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医疗ADR机制在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包括如何扩大现有规模以及相关机能方面的问题,以及各类医疗ADR机构在运营过程中的经费来源、人员构成以及相关保险制度方面的问题。本文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日本三类代表性的医疗ADR机构。第一类是律师协会主导的医疗ADR机构,以东京三律协为代表。纠纷处理程序侧重于由富有经验的律师提出协调意见,以促进当事人谈话来解决纠纷,代表模式是“东京三会模式”。但是这类医疗ADR机构由于缺乏医学专业相关人士的参与,导致在纠纷处理过程当中更偏向于从法律角度解决纠纷,而对于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或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方面则还需要借助于其他专业鉴定机构。第二类是医师协会主导的医疗ADR机构,以茨城县为代表。纠纷处理程序由医师、律师和市民代表组成调解小组,对医疗纠纷问题进行调停。这类医疗ADR机构虽然能够保障在医学专业知识方面具有足够的专业性,但是由于该机构与医疗纠纷当事人中的医方有着天然的联系,导致调解结果的中立性往往容易受到患者方的质疑,是故这种模式在推行过程中常常受到制约。第三类是NPO法人医疗ADR机构,以千叶县医疗纠纷处理中心为代表。纠纷处理程序同样由医师、律师和市民代表组成调解小组,对医疗纠纷问题进行调停,但是与第二类机构不同之处在于该机构在纠纷处理程序中,对医学专家与法学专家的地位是并重的。同时,通过设置前置程序、别席谈话等辅助性程序,确保调解结果的中立性,保证了当事人双方对调解结果的接受度。相较于前两类机构,第三类医疗ADR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更符合日本社会的期望,但是这类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例如提高医疗纠纷当事人对NPO法人机构的主动选择性,确保机构运营经费来源等。这三类医疗ADR机构均具有其各自的亮点和优势,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及问题。第四章主要是中国与日本在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的比较,提出中国在相关立法、程序设置等方面可以借鉴与完善的地方。中国社会现在同样面临着医疗纠纷难题,与日本在20世纪末的情形非常相似,社会对于医疗体系存在着普遍性的“不信”态度。传统的诉讼途径在解决当下医疗纠纷问题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因此,各地政府开始纷纷探索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宁波的“保险机构主导模式”,北京的“医学行业协会主导模式”,以及天津的“仲裁委主导模式”等。就推行效果而言,三种模式在缓解各地医疗纠纷问题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同时也具有明显的不足。具体表现在机构中立性,人员专业性以及经费来源三方面。从日本的经验来看,在这三个问题上都有一定的探索和实践,可以对中国的相关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