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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是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具有典型的国际性,并且囊括了公法和私法两方面的内容,因此,航空立法者们力图建立一个统一的航空运输规则来调整国际航空运输中的问题。2005年7月31日,《蒙特利尔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由于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已经与现实需要脱轨,因此,研究新公约客运赔偿责任制度,对于更好地借鉴新公约和修订国内法非常必要。 现代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法律调整方法主要是统一实体法调整,一直以来,适用的是以1929年《华沙公约》为主的华沙公约体系。但是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航空运输的不断发展,旧的体系变得越来越不适应。《蒙特利尔公约》取代旧的体系,并在许多方面较华沙体系有所创新。 本文由四部分组成,四万余字。采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和文献研究的方法,主要阐述了《蒙特利尔公约》客运赔偿责任制度的创新,探讨了《蒙特利尔公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最后对我国加入《蒙特利尔公约》后,我国《民用航空法》应当如何修订提出了笔者的建议。 第一部分,阐述国际航空运输法律演进。首先归纳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然后阐述几个与国际航空运输关系密切的重要国际条约: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1995年IIA协议和1996年的MIA协议。但是这仍然不能适应国际社会的长远需要并带来了国际航空运输领域法律适用的混乱,为了避免法律冲突,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蒙特利尔公约》应运而生。 第二部分,结合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对该公约客运赔偿责任制度创新性进行分析。本文主要阐述了双梯度责任制度和赔偿限额的动态修改机制。 双梯度责任制度研究。首先,分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并阐述双梯度责任制度的性质,然后,介绍双梯度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最后,在对双梯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解释的基础上,对双梯度责任制度进行评析。 赔偿限额的动态修改机制研究。首先阐述赔偿限额的概念及其产生的背景,并对赔偿限额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然后着重介绍《蒙特利尔公约》中较《华沙公约》创新的地方,即提出赔偿限额的动态修改机制,最后对该机制进行评析。 第三部分,蒙特利尔公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研究蒙特利尔公约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这些问题提出建议。该部分着重分析赔偿范围问题,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首先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历程,然后阐述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最后提出承运人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部分,蒙特利尔公约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影响。着重阐述我国加入《蒙特利尔公约》之后,针对旅客伤亡责任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的现状,应如何修订承运人责任制度和责任限额制度,提出笔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