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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老龄化社会加重、公民死因顺位构成与国家重视的三重因素叠加,使得安宁疗护权应运而生。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安宁疗护作为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写入其中,因此研究安宁疗护在实践中如何实现则显得重要和必要。安宁疗护权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国家有保障其实现的义务。安宁疗护权的性质和与其他宪法基本权利的关系决定了国家应承担法定义务,而国家义务的证成对实现安宁疗护权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本文除绪论与结语外,由四章构成论文主体,共计六万余字。文章结构安排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探讨安宁疗护权的内涵。本章从安宁疗护的概念切入,在厘清定义的基础上将安宁疗护与安乐死、尊严死进行界分,再引出安宁疗护权的含义,并认为安宁疗护权具有保障生命质量的基础性权利,国家义务性,指向但不等于“临终”的性质,并将安宁疗护权与主要关联的权利进行了区分。第二章,讨论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国家义务履行之间的关系。本章从安宁疗护权实现的义务主体着手,梳理出负有安宁疗护权实现义务的法定主体和辅助性主体,认为国家是安宁疗护权实现的法定义务主体具有国家本质、宪法与现实的依据,在此基础上,认为安宁疗护权的实现需国家履行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第三章,考察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国家义务的履行。本章首先从国内安宁疗护的有关事例回顾展开,在评析相关事例的基础上导出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国家义务履行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中遇到了法律障碍、行政不足和司法张力三大问题,并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为后文对策的完善与思考提供方向。第四章,思考如何促进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国家义务的履行。本章先从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宁疗护的实践入手,梳理了主要经验以期为我国的实践提供启示,在此前提下认为国家立法机关应将保障人权与权利救济作为后续安宁疗护专门立法的核心价值和立法导向,行政机关应积极行政促进职能优化,用程序规范保障安宁疗护权的实现,司法机关应将人权保障作为有关安宁疗护权纠纷的司法介入程度和限度标准,在厘清现今司法活动规律的基础上优化部分司法价值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