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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是司法实践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犯罪。虽然我国在2011年对刑法进行修正时对该罪名进行了修改完善,但在实践中对该罪把握认识时仍存在诸多难题。尤其是在对该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正确把握和理解上仍存在诸多疑惑,同时该罪的某些客观方面与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存在着交叉重叠,更使司法实践者在具体理解上产生偏差。笔者此论文选取了某省某市的一个真实案例,针对该案例中寻衅滋事罪的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分析,以期对司法从业者在正确把握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过程中有所帮助。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叙述案例的基本情况,并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提炼。本案中共包括对案件定性的理解、罪名的分歧意见,及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负责的分歧。第二部分详细对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针对第一部分相关争议进行法理分析。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方面,重点分析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司法认定,以及对寻衅滋事罪危害的客体进行了阐述,提出了笔者的观点。第三部分对寻衅滋事罪中与本案争议焦点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重点分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同时对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介入因素导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情况下,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笔者综合上述对寻衅滋事罪的分析,进而得出本案的相应结论,同时对寻衅滋事罪面临的司法困惑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完善对策。本部分结合对寻衅滋事罪的法理分析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做出判断,得出争议案件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结论,进而重点分析了当前在我国寻衅滋事罪立法和司法解释方面的不足,致使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此罪名时造成了困惑。然后通过对寻衅滋事罪立法及司法解释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