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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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均得以确立.所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适用豁免,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为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尽管各国法律存在差异,但在反垄断法中规定适用除外制度却反映出国际化与统一化的趋向.国家在特殊的情况下,根据特殊的需要,对部分关系到重大的国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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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均得以确立.所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适用豁免,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为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尽管各国法律存在差异,但在反垄断法中规定适用除外制度却反映出国际化与统一化的趋向.国家在特殊的情况下,根据特殊的需要,对部分关系到重大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和某些特定内容的垄断行为赋予法律适用上的豁免权,以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这已经成为反垄断立法的一种合理的除外条款.通过对美国、德国及欧共体关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对象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在适用除外对象方面规定的背景及对本国(地区)市场竞争的影响,从而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我国关于反垄断法的规定非常简单、零散,缺乏应有的规范性、系统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在实践中执行效果并不理想.通过对我国目前反垄断立法现状的分析,笔者以为,我国制定统一的反垄断法非常必要.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在立法原则上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做到宽严适中,既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又要考虑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在适用对象上,应合理剖析、区分控制自然垄断行业,平衡和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竞争之间的冲突,全面统一规制限制竞争协议,协调好对外贸易领域中维护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与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关系;在程序上,要建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或豁免的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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