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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有多起虐童案件相继被曝光,如山西太原虐童案、浙江温岭虐童案等,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对施虐教师过轻的处罚激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支持将虐童行为入刑的呼声日渐高涨。虐童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屡禁不止,除了与中国传统的教育与文化理念有关外,也与当前我国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缺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与其他发达国家关于儿童虐待方面的立法相比,我国法律对儿童的保护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法律体系仍待完善。虐童行为是否有必要入刑、如何入刑、怎样有效遏制虐童行为的发生以及如何切实保障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文着重讨论的内容。笔者由山西太原虐童案和浙江温岭虐童案两个案例引出虐童行为入罪争议,探析了虐童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入罪路径以及相应的立法建议。将虐童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在汲取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通过修改完善现有的虐待罪来规制虐童行为是比较可行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