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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和谐以家庭的和谐为基础,而家庭的和谐又与婚姻关系的稳定戚戚相关。重婚行为是破坏家庭婚姻关系,影响家庭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为了规制重婚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重婚罪的认定却存在诸多问题,如重婚罪的客体问题、事实重婚问题、瑕疵重婚问题、重婚罪的追诉时效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的是重婚罪的客体问题。笔者从配偶权和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入手,引入我国刑法学界对于重婚罪客体的不同观点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最终认为重婚罪的客体应是“一夫一妻制度”。第二部分论述的是事实重婚问题。笔者首先介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事实婚姻的情况,然后对刑法中的事实婚姻做了一个界定,笔者认为,刑法中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无直系和旁系三代以内的血缘关系,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以永远共同生活为目标,未经登记便公开的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最后,笔者对事实重婚的成立要件进行了论述。笔者认为,事实重婚可以构成重婚罪,但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三部分论述的是瑕疵重婚问题。笔者首先通过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引出了问题,并对“宣告死亡”、无效和可撤消婚姻在刑法上的效力进行了论述,对重婚罪中的“有配偶”进行了解释。笔者认为,程序瑕疵的重婚行为不能构成重婚罪,事实瑕疵的重婚行为应以重婚罪论处。第四部分论述的是重婚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对于重婚罪的追诉时效,我国刑法学界众说纷纭。笔者通过对主要学术观点的评析和其他国家对于重婚罪追诉时效的特殊规定的比较,已提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重婚罪追诉时效计算方法。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下,将重婚罪区分为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然后法律重婚以领取重婚的结婚证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事实重婚则以刑法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是最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