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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经营业绩优良的商业银行纷纷选择上市,积极地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完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这为我国的上市商业银行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竞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上市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性质决定其具有高敏感度、高风险的特点;而它在一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它与整个社会经济领域的广泛联系又使其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外部效应容易引起银行遭受挤兑,进而影响整个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现阶段,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形式不规范、缺乏可比性等等。Samuel Johnson曾说过:“秘密或神秘开始的地方,堕落或欺诈就已经离我们不远了。”也就是说,在信息不能披露的地方,秘密助长了不信任。如果不对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加强外部监管,任凭虚假、不充分的信息充斥证券市场,势必会严重损害信息使用者的根本利益,使得信息使用者失去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进而最终降低整个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甚至于损害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如何完善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外部监管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课题。本文主要采取规范研究的方法,并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首先,对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外部监管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以信息不对称论、法律不完备性论、有效资本市场论、公共利益论为理论基础,以当前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质量不高为切入点,论证了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健全、有效的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外部监管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次,对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外部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为:第一,司法监管所需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所需的金融法律人才素质不高;第二,行政监管效率不高,缺乏对其的再监督机制;第三,以注册会计师为首的社会监督力量不足等等。再次,由于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外部监管体系是在借鉴美英等国的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所以对美英国家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经验进行深入研究,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外部监管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协调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完善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以及监管工作,并发布了一系列的规范文件。因而,本文通过研究巴塞尔委员会以及美英国家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外部监管的先进经验,从中得出启示,并以此作为完善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外部监管体系的借鉴。最后,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外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提出了以下治理对策:第一,推进和完善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司法监管所需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民事救济制度的完善;第二,转换政府行政监管理念,健全行政监管之间的协调机制,构建行政监管的再监督体系;第三,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的重要作用,完善由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等组成的自律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