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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理由及主要内容信托制度的核心是信托财产的所有和收益的分离,在承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同时,还承认受益人享有受益权,即英美法所说的信托的“双重所有权”属性。为了实现信托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对受托人义务的规定成为各国信托立法的重中之重。关于受托人义务的研究历来就是学者们目光的集中点,但是目前的研究大多是围绕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而对受托人告知义务的研究往往被学者们所忽视。本文分四部分对受托人的告知义务进行了详细阐述,通过分析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的相关规定,为我国信托法中受托人告知义务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部分概述,介绍了信托的衡平法基础,对受托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受托人告知义务的法律地位。第二部分详细分析了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的规定及其在各州的适用情况。第三部分从历史法学和法律经济学的不同视角出发,对受托人告知义务的性质进行了界定,认为受托人告知义务本质上具有强制性,但也有例外情况。第四部分主要探讨受托人告知义务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分析《信托法》第25、33、49条,借鉴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的相关规定,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希望有助于我国信托立法的完善。二、主要贡献第一,研究视角的新颖。本文运用历史法学和法律经济学这两个交叉学科的分析方法,对什么是告知义务以及信托法是否应当包括受托人的告知义务这两个问题进行了回答。第二,对受托人告知义务的性质进行界定。通过分析美国《统一信托法典》及其在各州的适用情况,最后得出结论:受托人的告知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默认规则,但从其本质而言,受托人告知义务必须具有强制性。第三,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我国信托法对受托人告知义务的规定还比较薄弱,通过借鉴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我国信托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