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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的新兴产业,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交易的时空观念,缩短了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之间的距离,将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高度融合,为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提供了更好地满足各自需求的机会,也开辟了竞争更为广泛与激烈的国际贸易市场。①相较于美国、世贸组织、欧盟等超级经济体,中国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时间短、起点低。但自1997年我国第一家专业电子商务网站——中国化工网诞生以来,十七年间,我国的电子商务产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呈现出爆发式、裂变式的增长态势。1999年,邵亦波创立易趣网,创中国C2C电子商务平台搭建的先河,C2C电子商务逐步成为中国普及率最广、运用者最多的电子商务形式。浏览淘宝、易趣、拍拍等网站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C2C电子商务在形式上不断取得突破,微店网、移动电子商务平台、社区电子商务平台等许多新名词的出现实际上就是C2C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模式。事物的两面性理论决定了C2C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在大大促进全球贸易发展的同时,C2C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缺失对税收公平法律原则、国家财政收入、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等各方面造成了较大的冲击。自其诞生之日起,如何对其合法合理规制就一直是经济法学界的热点问题。而我国尚未制定成文法对网络商店是否应该征税、怎样征税以及法律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现实中导致了税务机关征缴C2C电子商务应税款时的疑惑与被动。如何将C2C电子商务纳入我国税收体系,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总结和借鉴域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实情出发,明确需要对我国C2C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而不宜贸然开征新的税种。在具体法律体系构建方面,遵循税收法律基本原则,明确具体税种,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并完善执法监管制度,以保障我国的C2C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