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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国际人权理论和宪政实践在刑事诉讼领域的自然延伸,是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现代刑事诉讼自身规律包括刑事诉讼价值理论、刑事诉讼构造理论、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内在要求。 二战以来,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国际人权保护公约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推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日益呈现出现实化、普遍化等发展趋势。国际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设定正当的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的,一方面设定限制国家机关权力的诉讼程序,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和专横;另一方面赋予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系列的程序性诉讼权利,以提高其对抗国家权力的能力。 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虽然有很大进步,但较之国际上的一般要求,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由于无罪推定原则没有被完全确立和沉默权的缺失,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存在先天不足。同时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以及律师辩护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实现很不充分,甚至受到国家权力的侵害。 如何加强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要在坚持正确的指导原则和实行无罪推定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五项制度。一是完善未决羁押制度,贯彻羁押必要性和例外适用原则,实行羁侦分离,缩短羁押期限,改善羁押待遇。二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明确实施审查的主体,扩大审查范围,改革审查方式,增强审查的制约力。三是健全刑事辩护制度,明确设立沉默权,并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四是规范刑事证据制度,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完善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机制。五是确立一事不再理制度,改革审判监督程序。另外,还要在培育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法治环境上狠下功夫。